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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03 收藏
省重点原石油部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湖北省/综合类/公办/湖北省
排名: 第186名
综合指数: 62.55
热度:21502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国标代码为10489),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张昌民
  校址:湖北省荆州市 (邮政编码:434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长江大学于2003年4月16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四校合并组建而成,是湖北省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最多的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的联系及咨询电话: (0716)8060550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学校主页:http://www.yangtze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zc.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入学前考核

  第七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八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语类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只录取具有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考生(承认联考合格证的省份除外)。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音乐类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实行“3+X”的省份,数学计入高考总分。
  第十七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经学校进行专业复测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查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长江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两创”人才奖学金、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中海油贫困大学生助学金、斯伦贝谢石油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尚贤奖学金、祥志奖学金、正大奖学金、通威奖学金等30余种,并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