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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5-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183 收藏
黑龙江省/综合类/民办/黑龙江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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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按章招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黑龙江东方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现代化、开放式、多科性、教学型、培养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在部分有特色的专业招收专科生。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决策的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普通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按志愿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不满,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若学校考生生源不足,则按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录取有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照顾性政策加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个别专业要适当考虑相关科目的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部分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语言清晰,身高男1.70米,女1.60米以上,具体专业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为准。其他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术科成绩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黑龙江省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录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具体标准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每学年评定一次。特等奖学金为8000元 ,一等奖学金为4000元,二等奖学金为2000元,三等奖学金为1000元。另设学习进步奖,根据学生每学年学习进步程度评选。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www.dfxyzj.com, 电子邮箱为:zsb@mail.dfxy.net,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 8750539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