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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201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439 收藏
省重点原冶金部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理工类/公办/广西壮族自治区
排名: 第263名
综合指数: 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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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西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理工大学,代码为10596。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为国家部委属高校,1998年改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现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是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包括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屏风校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9号(桂林雁山校区)、南宁市安吉大道15号(南宁安吉校区)和广西扶绥城南新区双拥路东109号(南宁空港校区)。桂林屏风校区和雁山校区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南宁空港校区和安吉校区培养应用型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等应用技术人才。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组建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电话:0773-5896248, 邮箱:jiwei@glut.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以广西为主、面向全国招生,学校统筹考虑办学条件和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生源计划落实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和生源充裕省份,其招生计划的调剂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学校2016年学校预计招生9600人,其中本科约5600人,高职专科约4000人。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招生批次有一本(广西部分专业)、二本、高职专科等3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各省级招考院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投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有规定的按照该省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录取总规则为:非艺术类专业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思想政治品德符合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身体条件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安排志愿,最后从高分到低分调剂,直至完成计划为止。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规则为:以综合分(计算公式为:综合分=艺术成绩×0.6+文化成绩×0.4)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艺术专业分优先,先安排志愿,最后从高分到低分调剂,直至完成计划为止。

  第十三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统考成绩、身体条件、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下,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录取:获得地(市)级以上各类奖励的考生;填报地质类、测绘类、水利类等专业志愿的考生;文科类专业语文、英语成绩优秀的考生;理工类专业数、理、化成绩优秀的考生。

  第十四条 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旅游管理类专业受就业岗位聘用条件所限,要求考生形体较好,五官端正,身高标准要求男女生分别在4200px和3900px以上,英语口语水平较高。

  第十五条 报考建筑类等专业的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受办学条件限制,外语语种方面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专科招生网站在线查询。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条 我校普通本科专业(类)、应用型本科按所修学分收取学费,学年初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根据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及所修学分进行结算,高职专科按学年制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预收标准为:

  1.设计学类12000元/生·学年;

  2.建筑类7000元/生·学年;

  3. 市场营销、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等应用型本科6000元/生·学年,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等应用型本科7000元/生·学年;

  4.其他理、工、经、管类6000元/生·学年,文、法类5500元/生·学年;

  5.高职专科理工类8000元/生·年,文史类7500元/生·年,艺术类9000元/生·年;

  6.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分流后,学费标准按分流后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与英国伯明翰城市大学(BCU)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学项目(专业:市场营销BCU班)学费标准为:国内前2年23000元/生·年;2年后转入BCU学习者,学费按英方标准执行,未出国者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学费按该专业该年级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按1200元/生·年统一预收,入学后再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收费标准结算。

  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完善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缓缴与减免、勤工助学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桂林理工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桂林理工大学官方网址为:www.glut.edu.cn;本科招生网为:zj.glut.edu.cn/zsw;专科招生网为: zsw.glutnn.cn。桂林校区电话:0773-5896575(兼传真),5891533;邮箱:zsb@glut.edu.cn;南宁校区电话:0771-5075888,5075889(兼传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