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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6-05 来源: 华侨大学招生信息网 浏览量: 4301 收藏
国重点中央部委博士点硕士点
福建省/综合类/公办/中央统战部
排名: 第134名
综合指数: 65.52
热度:26552K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全称:华侨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385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综合性大学,中央统战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厦门校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

泉州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

厦门校区包含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机电及自动化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化工学院、建筑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华文学院(含龙舟池校区)。

泉州校区包含国际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法学院、体育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科学学院、工学院、医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旅游学院、美术学院。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1+3”两校区融合式培养,即第一学年及后续学年分别在不同校区学习,具体以相关通知为准。

其中:泉州校区旅游学院大一新生、外国语学院英语及翻译专业大一新生在厦门校区学习,一学年后回到泉州校区。

门校区新闻与传播学院大一新生、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应用物理学专业大一新生在泉州校区学习,一学年后回到厦门校区

第七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华侨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华侨大学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招生计划:根据学校专业特色、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九条 招生模式:按专业大类或专业招生。专业大类的专业(方向)设置情况请参阅我校网页上公布的《华侨大学2023年普高本科招生专业目录》,由就读学院根据学生在校综合表现情况及分流专业志愿等制定具体专业分流办法。

第十条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

为积极应对新高考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我校在部分专业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设立“中美121双学位班”(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美国州立大学与学院协会共同合作与管理)、全英文教学专业、“拔尖人才试点班”;探索“名师课堂”引智计划,邀请各专业名师、专家来校做系列讲座;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和专精特新产业学院运行模式,设立“承志创新班”,在物联网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安全等专业推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联合培养等。

具体实施方案以学校教务处当年公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关于“中美121双学位班”的招生说明。

1.“中美121双学位班”只招收具有出国留学意愿且家庭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考生,采用全英文教学,原则上第二、三学年须赴美学习,具体实施方案依据中国大陆学生赴美留学签证政策制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同时获得中美两所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所获得的文凭和学位均为中美两国政府及国际承认。

2.中美121双学位班”学生只限在第一学年所读专业中选择指定美方合作高校赴美修读相同的专业,即:工商管理类修读财务管理全英文教学专业,经济学类修读金融学全英文教学专业

3.因故未能赴美学习的学生,必须进入学校对应的全英文教学专业就读,工商管理类选读国际商务(全英文教学)专业或财务管理(全英文教学,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类修读金融学(全英文教学,CFA特许金融分析师),不得转入其他非全英文教学专业,请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全英文教学专业、“中美121双学位班”、英语、翻译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英语、翻译专业还须参加各省级招生部门组织(若有)的外语口试。

其余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必修课安排教学,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课程或做课程替代等,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以免影响正常毕业。

2.艺术类专业报考要求详见《华侨大学2023年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

3.运动训练专业报考要求详见《华侨大学202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制定各招生专业的体检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按“不予录取”处理,如考生无法调剂至其他非受限专业则按“退档”处理。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经复查不合格的考生,按《华侨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我校面向福建省泉州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泉州市(含所辖各市、县、区)户口且在泉州市各市、县、区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面向福建省厦门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厦门市(含所辖各市、区)户口且在厦门市各市、区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志愿填报代码,详见福建省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我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要求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之内。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求志愿的考生。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3.加分处理办法。我校以20分为上限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录取及确定专业。“三侨一台”考生(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普通类专业()投档选定“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方式确定专业。

投档成绩(新高考改革省份采用“投档成绩+同分排位”;非高考改革省份的投档成绩是否含照顾加分、同分排位,由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的考生,如三科总成绩同分,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理工类或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则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调剂规定,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调剂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华侨大学2023年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

6.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办法。按照《华侨大学202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

7.优秀运动员保送生录取办法。按照《华侨大学2023年优秀运动员保送生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

8.其它有关规定。新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政策按其新高考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对相关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择优录取。

全英文教学专业、“中美121双学位班”、哲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币种:人民币,以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

1.学费。全英文教学专业、“中美121双学位班”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为2.8万元/.人,在国外大学学习,按照境外大学学费标准缴纳;艺术类专业9360/.人;临床医学、药学专业6760/.人;其它本科专业5460/.人。具体以学生在校所修读的学分总分计费收取。辅修专业以所修读的学分总分计费收取。

2.住宿费。学生公寓6人间870/.人,5人间970/.人,4人间1300/.人;泉州校区普通宿舍5人间和6人间570/.人。

第十八条 奖助学体系。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20余项,获奖面近50%;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校内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获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时还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得到及时的帮助。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各地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695678

咨询网址:http://zsc.hqu.edu.cn

真:0595-22691575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华侨大学招生处(邮编362021)

第二十一条 我校以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高考电子档案为录取评判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华侨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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