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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30 来源: 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浏览量: 7434 收藏
省重点省级选调生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浙江省/师范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100名
综合指数: 6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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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五条学校全称:浙江师范大学。第六条学校代码:10345。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师范大学。第九条办学地点:校 本部: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杭州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1108号。第十条学校简介:浙江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多科性省属重点大学,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前身为杭州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6年。1958年升格为杭州师范学院。1962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学院。1980年被列为省属重点高校。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入选浙江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高校。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以及外国留学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招生资格。学校现有19个学院68个本科专业,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并是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5000余人,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5300余人,留学生2000余人。现有教职工2500余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320余人,副高职称教师61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70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共享中国科学院院士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79-82282319。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十五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第十七条男女比例不限。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第十九条学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翻译专业要求不低于120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日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05分;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不低于60分;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不低于100分;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不低于90分。数学单科成绩要求:金融学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第二十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进行专业投档,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4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4、5、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初阳学院最低报考要求:1.文科试验班类:要求高考总分高出文科重点线35分(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2.理科试验班类:要求高考总分高出理科重点线45分(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3.工科试验班类:要求高考总分高出理科重点线30分(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须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1.初阳学院文科试验班类: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一批前1800名(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确保录取。初阳学院理科试验班类:高考总分列浙江省理科一批前9000名(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确保录取。初阳学院工科试验班类:高考总分列浙江省理科一批前12000名(含)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确保录取。2.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一批前3000名(含)或理科一批前12000名(含)且符合相关专业单科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初阳学院文、理科试验班除外),新生入学后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还可任选专业。3.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一批前3500名(含)或理科一批前14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前四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所填志愿应不含初阳学院文、理、工科试验班,并须符合相关专业报考条件且不重复填报)。4.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一批前4500名(含)或理科一批前17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六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仅限填满六个有效(所填志愿应不含初阳学院文、理、工科试验班,并须符合相关专业报考条件且不重复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5.对于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进档考生,某单科成绩特别优秀且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以下专业者,可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140分者,可优先录取在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文单科成绩≥125分者,可优先录取在汉语言文学专业;数学单科成绩≥140分者,可优先录取在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对于高中阶段在以下竞赛中获得相应奖项且在文理科第一批次投档之前将相关证书原件递交我校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进档考生,报考我校相关专业可优先录取:(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省赛区一、二、三等奖及以上。(2)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总决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一等奖。6.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排名均为重点批次的排名):高考总分列浙江省文科前300名、理科前500名报考我校师范专业的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且补贴每月1000元生活费;高考总分列各省(市、区)文科前1000名、理科前2000名的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高考总分列各省(市、区)文科前1500名、理科前3000名的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和编导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体育类专业: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50%+术科考试成绩×7.5×50%;非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第二十六条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会考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高、有艺术或体育特长、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第二十八条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第三十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三十二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第三十三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学校联系方式:学校地址: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321004联系部门: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2282245 传真:0579-82282335学校网址:http://www.zjnu.edu.cn招生网址:http://zs.zjnu.edu.cn/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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