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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8 来源: 广东医科大学招生网 浏览量: 4402 收藏
省重点博士点硕士点
广东省/医药类/公办/广东省
排名: 第316名
综合指数: 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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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专业所属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医科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如下原则录取:

(一)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第一批本科理科类、文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理科类、文科类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条件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鉴于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公安系统法医岗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不符合此类条件报考该专业毕业后意向考取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生慎重报考;鉴于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康复治疗学、生物医学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技术及应用化学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按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以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政策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学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学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学校的指标,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

(四)综合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五)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为8000元。学生可向生源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已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需要再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六)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暂时性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七)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任何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

(八)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九)社会助学金:学校设立李汉魂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关工委助学基金等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6175

传真:0769-22896175

电子邮箱,咨询QQgdmuzsb-bg@gdmu.edu.cn2649177403

学校网址:http://www.gd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mu.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吴征宇

监督电话:0769-22896228

传真:0769-22896227

电子邮箱:jwb-bg@gdmu.edu.cn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科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科大学授权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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