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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5-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332 收藏
天津市/综合类/公办/天津市
排名: 第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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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学校名称: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学校代码:12881

  第三条办学层次:高职

  第四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公办学校

  第五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六条校 址: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邮编:300457)

  第七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是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由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其主要任务是为天津开发区、天津保税区、滨海新区及全国各地的外资企业培养应用性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凭借较好的师资力量,以及独特的区域经济发展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培养高技能人才。学院本着“立足泰达,面向滨海,服务天津,辐射周边”的办学宗旨,努力为天津开发区、天津保税区和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已成为培养新一代“泰达人”的摇篮。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发的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进行核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招生范围: 2008年面向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各省招生办有关招生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办理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组织进行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相关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招生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

  第十三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2008年的各项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对男女生比例没有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并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十七条 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在严格掌握录取标准,遵循必要录取程序,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前提下,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类特长生等,可适当降低分数,并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经同意后方可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校可参考当地政策加分提档,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二十条 各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一条 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3]3号)文件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颁发教育部备案的盖有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随时上网查询。

  咨询电话:(022)60662588、60662788、60662688

  网 址:www.tedazj.com E-mail:1112@tedazj.com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按照市物价局的收费规定:

  (一)学 费: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

  (二)住宿费:800-1000元/生/年(8-6人间)。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08年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生招生工作,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以前的与此章程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