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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13-03-06 来源: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浏览量: 4583 收藏
重庆市/理工类/民办/重庆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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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在渝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和教育部在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将“高职单招”工作推向深入,促进全市高职教育更加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试点范围

为确保“高职单招”高质量、有特色,此项工作主要遴选办学条件保障有力、专业特色优势明显、教育教学质量好、招生宣传及录取程序规范及社会认可度高的在渝高职院校尤其是国家级、市级示范或骨干院校承担。

二、严格控制试点专业

按照教育部“高职单招”及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同时,为了促进全市高职院校自觉加大专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突出专业特色,我市“高职单招”专业原则上选择试点院校已有的国家级、市级示范或骨干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和满足重庆市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专业。医药类、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不得纳入单招。

开展“高职单招”三年(含三年)以内的院校,其“高职单招”专业,若在我市当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时,一律纳入当年专科一批次招生且不得降分录取;开展“高职单招”超过三年的院校,所有专业整体纳入当年专科一批次招生,其中“高职单招”所确定的专业一律不得降分录取。

三、适度控制招生规模

对已开展“高职单招”的院校,其单招计划控制在市教委上一年度下达学校高职专科原始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对通过遴选新增的试点院校,当年单招计划控制在市教委上一年度下达学校高职专科原始招生计划总数的15%以内。经过核定的各试点院校“高职单招”计划均在市教委当年下达学校的高职专科原始招生计划总量内切块安排,单招计划安排应向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专业倾斜。

四、主要试点内容

(一)分类招生。“高职单招”对象为已报名参加重庆市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预科直升生和中职直升生除外),并按照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毕业生分类安排招生计划,侧重招收学有所长或有技能特长或潜质的考生,以利于推进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职业岗位及岗位群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彰显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

(二)多元录取。试点院校要根据不同招生对象,研究制定单独招生政策和具有高职教育及高技能专业人才选拔特色的考试(测试)办法和内容,重点突出对考生基础能力、专业潜能及其综合素质等多维度测试,充分体现高校招生自主和多元录取特性。被录取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三)联合培养。试点院校原则上主要在重点建设专业和重庆市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专业安排招生。支持试点院校与行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开展联合培养、“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校企合作招生、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联动机制。

(四)建立交桥。各试点院校要按照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毕业生分类安排招生计划吸引更多的基础知识和实践动手能力强、专业潜质好且有志于接受高职教育的普通高中、中职毕业生踊跃报考。各校用于招收三校毕业生的单招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单招总计划的30%,今后还要逐年增大比重促进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

五、设置严格准入程序

对于新申报“高职单招”的院校,须经过以下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取得单招试点资格。

(一)院校依据上述基本条件要求,自愿向市教委提出高职单独招生的书面申请。申报材料除单招可行性论证以外,还应包括单独招生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

(二)市教委在受理院校申请并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会商评议,决定是否批准院校开展单招试点。

六、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一)各试点院校每年单招试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开展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改进意见。对已开展单招专业,若在后期建设包括教育教学实验实习条件、师资队伍等相对滞后,一律淘汰不得单招;对“高职单招”工作认识不够、研究不深、总结不到位的院校,通过评议取消其“高职单招”资格。

(二)在单招试点期间,学校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中连续三年呈现降分录取情况,录取新生报到率连续三年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院校,取消其“高职单招”资格。

(三)凡在普通高校统一招生、“高职单招”以及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过程中出现违规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包括在校学生、中学教职工等)招生,支付所谓“生源组织费”、“招生奖励费”等“买卖”生源行为的试点院校,一律取消“高职单招”资格,今后不再恢复。并按照渝教招考〔201116号文件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在渝各高职院校务必深刻理解国家开展“高职单招”工作的目的、意义,提高认识,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潜心研究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准确办学定位和强化专业建设,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及教育教学管理,走诚信办学、内涵发展之路,不断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社会认同度,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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