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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100 收藏
省属
广东省/政法类/公办/广东省
排名: 第496名
综合指数: 60.69
热度:11547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警官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滨江校区: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警官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警官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一)提前第二批本科:治安学、治安学(交通管理方向)、侦查学、侦查学(预审方向)、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等本科公安类专业。

  (二)第二批本科A类: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等专业。

  (三)第三批专科A类:法律文秘专业。

  (四)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报考条件遵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报考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政审,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体检合格:2011年我院提前第二批(公安类专业)的招生体检面试标准,按照公安部政治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的要求,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届时以学院招生网http://www.gdppla.edu.cn/zsb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政审合格: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并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的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较好。

  面试地点:广东警官学院滨江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面试时间:暂定于7月初(具体情况以学院招生网http://www.gdppla.edu.cn/zsb 的通知为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提前第二批本科各专业由省招生办按我校提供的经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数据投档,我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女生招生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我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警官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退档原则:(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理由充足,手续齐全;(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对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四)学校招生办负责对考生提出的退档质疑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第二批本科A类专业(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及第三批专科A类专业(法律文秘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提前第二批本科专业(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报考条件及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 本科:治安学、治安学(交通管理方向)、侦查学、侦查学(预审方向)、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每生每年4300元;法学、行政管理专业为每生每年3800元。专科:法律文秘专业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住宿费标准:嘉禾校区住宿根据具体情况为每生每年1200~1500元。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是:

  (一)学校设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相关单项奖;品学兼优、在校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院监察室是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部门,联系人:余素莲

  监督电话:020-34068666

  传真:020-34068666

  电子邮箱:yusulian@gdppla.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4068339

  传真:020-34067794

  电子邮箱:chqqww@163.com

  学校网址:http:// www.gdppla.edu.cn/

  招生网址:http:// www.gdppla.edu.cn/zsb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警官学院2011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警官学院授权广东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