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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2007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17 收藏
省重点原交通部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重庆市/理工类/公办/重庆市
排名: 第194名
综合指数: 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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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创办于1951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5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亿多元,图书馆藏书140多万册。现有教职工1700余人,专任教师900余人,教授、副教授450余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学校教学质量良好,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9年达90%以上。

学生毕业后,学校发给由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全称:重庆交通大学,国标代码:10618。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校本部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

邮政编码:400074

2、应用技术学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

邮政编码:400015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07年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收本科生3700名。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 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分数相同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适当兼顾相关科目成绩。

第八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我校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审核。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加试要求:

1、建筑学专业新生入学后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

2、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各省(市、区)招办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按考生文考成绩、专考成绩均上当地本科控制线,以专考成绩进行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的处理和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招办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4500元/人?年--5500元/人?年(各专业标准不同);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费标准:9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10000元/人?年。

住宿费标准: 800、1000、1200元/人?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第五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四条 我校设置了多项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优秀学生奖学金、北京新桥百万奖学金、香港惠记集团惠记中国建筑奖学金、张绍中先生奖学金、广西校友会青年科技奖学金、中交二航局奖学金、天景置业奖学金、中铁二局奖学金、中交三航院励志奖学金、广东校友会广州分会校友奖学金、育才监理励志助学金、重庆交规院励志奖学金、广东晶通奖学金、国通土木奖学金、重庆永固加筋奖学金、清建奖学金、民生助学金、路89奖学金、路90奖学金、西安方舟奖学金、二航二公司奖学金等。
第十五条 我校设置了国家助学贷款和优秀特困学生补助。

第六章 招生联络及查询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宣传方式多样化。开设了电话语音咨询系统,通过此系统可以查询我校的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往年录取分数、招生录取政策等。同时,我校还通过向全国中学免费寄发放招生简章,参加各省(市、区)现场招生咨询活动、教育部网上咨询周活动,举办校园开放日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活动。录取结果我校将及时在招生就业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十七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2652498

语音咨询电话:023—62652497

学校网址:http://www.cquc.edu.cn

校招生就业网网址:http://zsjy.cquc.edu.cn

E-mail:zsk@cquc.edu.cn

应用技术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3-68575256、68591797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