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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剑桥学院2024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4-30 来源: 哈尔滨剑桥学院 浏览量: 4485 收藏
黑龙江省/综合类/民办/黑龙江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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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服务处。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服务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

(二)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指南。

(三)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四)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五)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六)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七)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学校按高考投档成绩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考生投档先后的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专业之间无级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排队;若考生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相同,按照预录专业所属科类参照不同单科成绩安排专业,具体为:

(一)预录专业为理工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二)预录专业为文史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三)预录专业为中职对口升学类,以技能操作测试成绩、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四)综合改革省份

预录专业为物理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顺序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

预录专业为历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顺序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

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动态志愿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综合改革省份,如我校录取原则与综合改革省份相关规定不符,则按照综合改革省份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术科考试,我校使用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再组织专业课校考,在专业课省统考成绩达到招生省份本科合格线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招生省份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按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相同,以专业课、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确定考生录取顺序。

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

第十五条 本科所有专业均学制四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以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或见我校当年度新生《入学须知》。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xx.hcc.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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