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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530 收藏
211双一流国重点教育部小985省级选调生农业六姐妹原农业部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重点实验室101计划
江苏省/农林类/公办/教育部
排名: 第51名
综合指数: 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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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农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Agricultural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学校卫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浦口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40号。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南京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执行,以全国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监督各项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5年本科招生计划为4500人,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也可登录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进档后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我校录取调档比例、专业确定原则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内容为准,其中:

  1、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专业确定原则:专业按分数级差录取,级差分值为“3、2、1、0”(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在等效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加英语总分进行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加英语总分进行排序。

  3、对于享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政策规定加分的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一条江苏省录取方案

  1、专业确定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专业排序。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结合等级、科目、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确定录取结果。

  2、江苏省普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报考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获得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以及高水平运动队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及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办法:获得我校表演专业报考资格的考生,一志愿报考我校,在政治思想、体检、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市)艺术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将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文化课考试成绩,按照1:1合成总分进行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精神,2015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中,文科类专业收费5200元/人·年,理科类专业收费5500元/人·年,工科类专业收费5800元/人·年,农林类专业收费25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收费6800元/人·年,其中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请参考学校网站介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艺术生、体育生、保送生等教育部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以及体检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的日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4001120200、025-84399789,本科招生网站:http://zsxx.njau.edu.cn,传真:025-84396458,电子邮箱:zsb@njau.edu.cn。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5-84396827。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