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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宣传社团-北斗杂志社章程

时间: 2020-10-16 来源: 许昌学院招生信息网 浏览量: 5994 收藏
省属
河南省/理工类/公办/河南省
排名: 第476名
综合指数: 56.07
热度:22834K

北斗杂志社直属于许昌学院团委,是由校招生就业处主办。杂志社以“丰富学生文化生活,宣传许昌学院”为宗旨,我们将努力宣传学校和我校的招生政策,使广大高中毕业生更好的了解我校,同时我们将通过各种活动来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为广大在校学生提供一个知识交流的平台。社团一切事务均按照《北斗杂志社章程》开展工作,本章程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许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并结合我社团自身条件制定。

第二条:北斗杂志社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指导

第三章:协会是许昌学院学生热心于招生宣传工作的学生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类学生团体。

第四条:本社团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开展活动。遵守法律规定和许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 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本章程的许昌学院学生,思想积极向上,热爱生活,关注未来,都可加入北斗杂志社。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社员有权参加本社组织的社团活动,享受本社团取得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

(二)本社团任何成员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且在每年的期末都有评优评先的权利。

(三)社团成员可以对本社团提出建议,有权监督社团和对本社团的失误方面提出批评建议。

(四)社团成员的作品有优先录用权,且免费赠送本社主办的刊物《北斗》。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应严格遵守本社章程,遵纪守法,维护本社的权益。

(二)按规定完成日常工作,尽职尽责,不准无组织无纪律,要维护社团内部的团结。

(三)在任何场合下都要维护许昌学院及本社团的形象,不做有损与学院和本社团的事情。

(四)自愿进行本社活动,社团大会,各部例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会。请假不可代请,需自己向各部长请假,并打印请假条,部长签字盖社团章。一年内,三旷五请自动退社。

(五)社团成员应关心社团的成长和发展,自觉维护社团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与社团的工作和活动。

(六)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节 组织管理

第八条:社长负责制,负责组织社团活动,设副社长一名,分管另一校区工作和本社的所有财务,团支书一名,负责本社团人员思想教育情况。

第九条:本社由活动部,宣传部,办公室组成。

第十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管理原则,由竞选和竞聘产生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各部委分工如下;

(一)活动部:负责各类招生数据的整理;负责招生宣传知识的培训宣贯;负责招生期间的各类来访、电话、网络咨询的接待回复;负责校园开放日等大型开放活动的咨询服务;协助各类外出招生宣传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本社团活动的宣传,《北斗》刊物的排版编辑,网上微信推文宣传,QQ推送,微博宣传。

(三)办公室:上传下达,活动策划,场地申请,会议记录,资料汇编。

第十二条:社团管理人的必备条件,行使权限,管理人产生与罢免程序:

(一)负责人必须有管理能力,思想积极向上,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在本社中主持全面工作,制定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发展计划,明确各部的工作任务,协调各部的工作。

(三) 负责人由会员投票产生,换届选举也依靠民主选举产生新任干部。

(四)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违反法律,院系规章制度,否则将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

(一)社团委员会定期对会员考评,对工作积极、贡献较大的成员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工作懒散、办事不力的成员或是违反校纪及社团章程的成员予以批评或除名。

(三)对本社活动表现突出者,学期末将给子奖励,对于表现欠佳者,不发荣誉证书和任职证明。

第三节 活动开展

第十四条:活动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在招生就业处的指导下,北斗杂志社各部委组织实施各项任务和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活动内容形式多样,突出实践活动,有利于锻炼综合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协会变更及解散

第十七条 协会如需变更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校团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许昌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社团章程修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负责人及会员没有权力修改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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