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江西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2013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587 收藏
独立学院
吉林省/理工类/民办/吉林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0.87
热度:8850K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016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除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政策。

  2.开设的所有专业均无单科成绩限制。

  3.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择优录取无分数级差要求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原则录取。

  4.对加分或降分考生处理: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加分或降分后成绩进行统一排序、录取。

  5.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文、理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排序。

  6.专业安排: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录取的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要求;其它志愿考生的专业要求尽量予以满足。

  7.对于江苏省进档后的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序录取。

  8.艺术类录取原则:报考艺术设计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联考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独立学院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所在省确定的录取原则,录取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录取时吉林省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专业课成绩100%+文化课成绩60%)。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utchi.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016号

  联系电话:0431-82684666

  联系人:张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