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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南洋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422 收藏
福建省/综合类/民办/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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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南洋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位于我国经济特区、“国际花园城市”厦门,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由海内外十五位热心祖国教育事业的中青年学者(博士、教授)、企业家联合发起创办。

第二条 为保证我校2010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层次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全称: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111

第六条 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

第七条  招生层次:专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高校。

第十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2010年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共设置18个专科专业,分别面向福建、江西、江苏、河南、安徽等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入住南洋学院翔安新校区。学生入学后修完全部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三章  办学特色与就业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走特色办学之路,特别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强调“三型”——外向型,即要求每一个专业的学生都要会外语、懂外事、懂外贸、懂外交礼仪、知晓国际国内形势;复合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的知识结构多元化,走向社会可以从事多种岗位的工作;应用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不仅要学好书本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办学,毕业生主要就业地区:厦门、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就业率位居全国民办高校前列。就业单位有机关、事业、国有企业、民营、外资和台资企业。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我校从2009年起列入首批闽台高职院校联合培养人才先行先试高校,与台湾中国科技大学、大仁科技大学、亲民技术学院、建国科技大学、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香山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等多所台湾院校和多个台资企业签订了“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协议。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没有口试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个专业均无性别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福建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校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第十八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颁布的有关高校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我校认真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同时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批次按先第一志愿,后参考志愿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我省对民办高职院校关于不超过线下50分的降分政策。

第六章  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1、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我院网站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收费标准的文件。 

2、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

3、代办费收费标准(闽价【2004】费255号):

教材及考务费:每人每学年500元,每学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一次,毕业前余额退还。

生活用品: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代办费480元。代办费由学院代收代支,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

4、退费办法:

凡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按照(闽价【2006】费154号)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我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

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邮寄录取通知书;

2、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主页(http://www.ny2000.com)公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和社会发布高考录取信息的各种渠道。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法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通过登录我院官方网站查阅我校办学情况、招生资讯。

学校招生办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南洋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61102

招生办咨询电话:0592-5115299 5128111 8807119(24小时)

招生办传真:0592-5367602

招生监察、投诉电话:0592-5061178

网址:www.ny2000.com      电子邮箱:xmnanyang@163.co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