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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277 收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理工类/公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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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 学校代码:5015(新疆代码) 国标:11565
  学校基本概况:新疆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位于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是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和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学校占地2351亩(其中2080亩新校区一期已建成),总资产达2.55亿元,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总值4872余万元,建有108个校内实验(实训)室128个校外实训室,图书馆藏书60多万册。
  学校现有在编教职工748人,在校生达1万左右人,有16个教学单位64个专业,高级职称教职工148人,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到34% 。拥有自治区级教学团队2个,自治区级教学名师1名,各专业都建有骨干教师梯队;拥有自治区示范建设专业4个,自治区特色专业2个,重点建设专业11个,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0门。
  截至2010年底,大学生在市级以上大赛中共获得25个奖项,其中“现代物流—储备方案的设计与执行”、“电子设计—嵌入式产品开发”两个项目获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实现了自治区在国家级技能大赛奖项上零的突破。积极推行“双证制”,毕业生“双证”获取率达80%以上。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连续19年被中宣部、团中央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不少毕业生已成为业务骨干或行业领军人物。
  万里扬帆风正劲,风生水起即远航。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程中,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将以十二五发展蓝图为目标,努力将学校办成特色鲜明、区内一流、西部领先、面向中亚,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 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纪检委的监督和校党委的领导。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有调整,以新疆物价局当年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学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并及时与考生互通信息;不服从调剂着,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专业、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艺术类专业基础考试。学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联考试卷,也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加试成绩。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所纳入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校积极为学生推荐社会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学校每年选拔5%的优秀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升入疆内普通本科院校相近的本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
  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咨询电话、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 址:http://www.uvu.edu.cn
  招生就业网:http://11565.cn
  电 话:0991—8825404、8809512
  传 真:0991---8833075
  地 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 编:8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