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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930 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理工类/公办/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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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性质: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鄂尔多斯市政府举办的一所以理工科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国标代码14248。

  第三条 学院概况: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保留继续教育职能。现设有化学工程系、自动化与信息工程系、机械工程系、资源工程系、建筑工程系、人文系、基础部、电大分校等教学系(部)。学院校址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第四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及各系(部)、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设立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九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根据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控制。

  第十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文理综合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统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开第二志愿,依次类推。最后录取虽未填报志愿但同意调剂的学生。专业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着投档;理工类考生依次比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着投档。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承认对享受政策性照顾考生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四条 如果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外语教学方面,受师资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色盲、色弱考生不得报考我院应用化工技术、煤炭深加工与利用、煤矿开采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得报考上述专业外,也不得报考我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等专业。由于考生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我院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煤矿开采技术等专业只招男生,其它专业无性别要求。

  第十八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文理综合类考生只要专业大类相符即可报考。

  第十九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新生学费、住宿费按照鄂尔多斯市发改委(鄂发改费发【2015】295号)、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文件(内发改费字【2015】1165号)批准的标准(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四人间1100元/年、六人间1000元/年)执行,并通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在我院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向其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计划为准,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特困生帮扶等政策,详见当年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招生专刊、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简章和门户网站等。

  第二十二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ordosvc.cn

  咨询电话:0477-8396757 传真:0477-8396759

  招生热线:15661814408 15661814409 15661814406

  电子邮箱:ordossvc@163.com 邮编:017000

  第二十三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只适用于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