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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939 收藏
浙江省/理工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258名
综合指数: 59.41
热度:32688K

一、学校全称: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校部委码:13022,浙江省招生代码:0019

二、校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钱湖南路1号

三、办学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四、邮编:315100

五、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六、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七、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1.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2.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完成日常招生工作。

3.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八、招生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条件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3.男女比例:不限

4.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精神,录取新生要求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学习与生活;建筑学、环境设计和工业设计专业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5.录取具体方式

(1)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提供的生源情况,按教育部规定的比例提取考生档案。

(2)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省(区)分专业(类)的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类);对不服从调剂者,或者体检不满足有关规定者,予以退档处理。

(3)对于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B,另一门达到C);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有中外合作专业志愿的考生。

(5)所有专业均不加试。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A、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B、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英语、日语、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环境设计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其它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C、凡符合各省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收费标准

1.学费:浙江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网络与新媒体专业为44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28000元/学年,建筑学、土木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工业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学费为22000元/学年,工程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务管理专业学费为20000元/学年,机械电子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包装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日语、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生物技术、制药工程专业学费为18000元/学年,信息与计算科学、法学、新闻学、广告学、电子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旅游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17000元/学年。

2. 学生住宿费按照1500元/学年的标准预收。

十、奖励政策

1.学校在一本专业实行新生学费减免奖励和国际交流奖励等政策,在其他专业实行新生奖学金政策。

2.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各类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奖助学金,学校纳入政府奖励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超过一千万。

十一、颁发证书: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条件者授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十二、录取查询: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中公布。

十三、招生联系方式

1.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2.招生传真:0574-88220193

3.咨询QQ:800049001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5100)

5.学院网址:http://www.nit.net.cn

6.招生网址:http://zsw.nit.net.cn

十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十五、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