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认真做好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凡以“三校生”(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身份单独报考高职类院校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报考资格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同时举办有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学历教育时,必须纳入当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培养和管理,不得参加高职院校对口招生升学考试”。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收的学生毕业当年不得参加跨省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所在地组织的高等教育升学考试”。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招委)指定的地点报名。
凡参加本年度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含高水平运动员等)均须参加报名,未报名的考生不得参加本年度录取。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我省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全部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二、考试
4、我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分普通考生全国文化统考、“三校生”考生全省文化统考、艺术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外语口试、体育优惠考生体育成绩复试等六种。
5、普通考生全国文化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考试科目为:文史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分)、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理工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分)、理科(物理、化学、生物)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每科卷面满分为150分,文科、理科综合卷面满分为300分,文史、理工类总分均为750分。其中兼报艺术(含特殊专业)、体育的考生在报名所在县(区)单独编排考场。
6、 “三校生”考生必须参加由我省单独命题的全省文化统考。“三校生”考生全省文化统考与普通考生全国文化统考同时举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不考听力)、计算机,每科卷面满分150分,四科总分600分。
7、文化统考各科试卷均分选择题、非选择题两大部分。选择题卷和非选择题卷都在同一张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所选答案选项,非选择题用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作答。
8、文化统考的组织实施按省高招委的统一部署进行。考点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文化统考实行县(区)与县(区)循环交叉监考,外县(区)交叉监考员由设区市招考委统一调配,每个考场至少1名。外县(区)交叉监考员为考场的监考组长。监考员负责监考的考场,采用计算机随机编排三套以上方案,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
9、兼报艺术类的考生(含单独报考高职的“三校生”考生兼报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参加外省院校单独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考生,凭县(区)招考办填发的《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报名参加外省院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时间、地点:美术类2008年12月27日,地点集中在各设区市招考办规定的考点;音乐类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5日,地点设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音乐学院。外省院校在我省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可直接与招生院校联系专业考试的报名和考试事宜。
报考外省院校艺术专业(除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统考成绩达到合格线后,才能参加外省院校艺术专业的录取。外省院校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相认同专业合格证,但可以认可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10、兼报体育类的考生(含单独报考高职的“三校生”考生兼报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时间为4月1日至20日,全省考生分批集中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体育学院进行专业考试。凡体育专业考试未达专业合格线的考生,不能参加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录取。我省体育类本科、专科全省统一划定专业合格线。
11、报考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设区市招考办组织,试题由各设区市统一命制,口试时间为4月上中旬,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2、体育优惠考生须参加体育成绩复试,复试合格者才能在录取中享受优惠。体育成绩复试工作由省高招办负责组织,全省统一进行。考生应持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和获奖证书于3月28日至4月10日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办理报考手续,5月17日到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体育学院参加体育复试。
13、报考建筑学等有加试徒手画要求专业的考生,必须在6月16日前到县(区)招考办加试徒手画。
14、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招收部分退伍军人考生,须参加文史类全国文化考试,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加试军事技术。
各市、县(区)招考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切实加强对考试各项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严格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高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三、评卷
15、高考评卷工作由省高招委领导,省高招办统一组织,在规定的评卷点进行。评卷教师由省高招办根据有关规定聘请。
普通考生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以及 “三校生”参加我省文化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须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8、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在4月30日前结束,由县(区)招考委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江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时间为5月27日至30日。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和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协调组织的体格复检。复检由设区市招考办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复检费由考生自理。
报考我省艺术类空乘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航空体检。
六、填报志愿
19、考生应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专业志愿。考生志愿必须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在网上填报,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的密码,今年将在高考最后一科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发至每个考生手中,考生负责自行保管密码,由此产生的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所填内容应真实、准确,网上提交后的志愿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为了尊重考生意愿,充分体现高考志愿的严肃性,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其他院校。
填报志愿的方法与时间:
提前批本科(含外省院校艺术、体育专业)院校志愿,考后估分网上填报(2009年6月14日至16日)。
第一批和第二批本科志愿,考生在得知分数、分数线和全省排位后网上填报(6月28日-至30日)。其中,第一批本科实行平行一志愿改革,不设二志愿。
第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志愿,考生在网上填报(7月25日至27日)。“三校生”职教本科班志愿填在第三批本科栏内,高职志愿填在高职(专科)栏内。
我省今年每个批次一、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实行网上征集志愿。届时未录取的、符合征集志愿资格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自行根据省高招办公布的缺额院校情况填报征集志愿。省高招办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七、建档
20、考生纸质档案建档工作由各设区市招考办组织县(区)招考办进行。高考的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区)招考办保管,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必要)和本人准考证原件领取纸质档案,自行带交录取院校报到。
考生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基本信息表;
(3)考生高中阶段有关档案材料;
(4)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报考有外语口试或徒手画要求和享受优惠的考生还应分别具有下列材料:
①《外语口试成绩记载表》;
② 徒手画;
③《享受优惠考生登记表》及其证明材料。
对有外语口试、徒手画和符合享受优惠的考生,县(区)招考办在建档时必须在考生纸质档案材料上加盖有关戳记,并且按规定录入电子档案中。
八、查分
21、考生可以申请查核考分。
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改、漏统。如有误,予以更正并将查核有误科目的查卷费退回给考生。对于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考生申请查分时间为6月23日至24日,6月27日查分工作结束。6月27日后不再受理考生查分申请,未申请查分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查分。
九、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各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高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十、录取
26、我省今年省内、外所有高校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7、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凡是退回的电子档案必须写明退档理由,并用文字记录保留备查。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28、普通高等学校录取:
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考虑确定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含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招生计划数以及华东交通大学、南昌航空大学、江西理工大学部分专业计划数;军事院校(含国防生)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报考志愿情况单独划定。
录取时按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含定向)、第二批本科(含定向及本省艺术、体育)、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高职(专科)等五个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工作。
第一批本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后,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要求对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按文、理科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按志愿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由学校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文、理科排序方法:
(1)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
(2)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
其余批次录取时,实行“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高等学校确定的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提供电子档案,由学校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录取办法。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并在同批次时间进行录取。
参加提前批本科录取的江西师范大学,如在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征集志愿录取后仍不满额,可在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满为止。
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不进行补充投档。未完成计划院校,再网上征集志愿。
参加第一批本科录取的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南昌航空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如在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后仍不满额的,则在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满为止。
29、“三校生”考生录取:
“三校生”考生录取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时按照本科、高职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其中本科批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第三批本科同时进行,高职批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高职(专科)批次同时进行。
30、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高招委同意,可以自行组织生源,凭准考证原件办理补录手续。
31、为了严格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省内高职(专科)和民办本科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省高招委录取专用章。省高招办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下达的省属高职(专科)院校招生计划数规定的比例(省内计划数125%,省外计划数100%)一次性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补发。省属高职(专科)院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加强新生录取通知书的管理,严禁抢发、滥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32、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我省招生工作安排,录取工作将在8月15日结束。我省各高等学校应尽早安排开学。
33、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省高招办,电子信箱:jxgzbwjk@126.com。
十一、录取政策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核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以下简称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2)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4)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10分: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5)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可加10分;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经省高招办统一组织体育成绩复试合格者,可加10分。
(6)省政府明确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3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8)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6、根据省人事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3〕6号)文件规定,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赣步伐,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留学人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的,在录取时可以加20分投档。
37、同时符合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高招办将于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加分。
38、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一定分数投档。
(1)民族院校在规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2)农、林、水、地、矿、油等类院校如在本科或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1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3)对纳入高等学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院校,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4)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
40、在每个批次院校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如仍有少数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对本批次所有原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41、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2、部分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以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4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45、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高招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可根据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我省今年一本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定向就业招生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46、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47.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4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