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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45 收藏
甘肃省/理工类/公办/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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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高职2016年推免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2号)要求,加快推进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考试制度改革,同时保障我院推免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多元化学院选拔录取机制,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参照《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35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4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推免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推免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三条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推免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确保推免招生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全面做好推免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专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招生办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推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推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组、综合素质考核组、纪检监察组和后勤保障组四个工作小组。

  招生录取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免招生工作,制订推免招生方案、宣传、报名、资格审查、录取和学籍注册等工作。

  综合素质考核组:负责组织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纪检监察组:负责推免招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制定推免招生纪检监察办法,监督推免招生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招生经费和车辆的保障工作。

  第三章 招生模式

  第六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中职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评价方式。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八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第九条 中职学校毕业生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成绩。

  第四章 报名

  第十条 报考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记录。

  2.身体健康。参加推免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县(区)招办组织的高考报名及体检,体检合格。

  第十一条 高考报名。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

  普通高中应届生由毕业学校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中职应届生由毕业学校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

  高考报名时,考生须按《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学籍审查登记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民族成份审查登记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

  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是高考注册的重要信息数据)。报名期间确实无法及时办理正式身份证的考生,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带数码打印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报名。

  第十二条 推免招生报名。考生可直接到学院招生就业处进行现场报名,或通过学院网站(http://www.gsysyj.org)“推免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通过网上报名的考生必须在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gsysyj.org/)内,登录“推免招生报名系统”,注册账号,填写相关信息。

  推免招生报名时间:2016年3月1日—4月20日。

  第十三条 推免招生考生报名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参加推免招生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以下纸质报名申请材料:1.《甘肃省2016年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推免招生考生申请表》,需毕业学校审核盖章;2.《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推免考生诚信承诺书》;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未提供以上纸质报名材料者视为考生放弃报名资格。

  所有提供以上纸质报名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考生的报名申请材料可以送达或邮寄到我院招生就业处(邮寄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101号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737100)。

  第十四条 毕业学校推荐。考生完成网上报名,检查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然后在招生就业处网站(http://www.gsysyj.org/zsjy/index.asp)“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甘肃省2016年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推免招生考生申请表》和《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推免考生诚信承诺书》,填写信息无误后,由毕业学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盖章后,由考生送达或邮寄到我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报考要求的考生,学院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考生在报名过程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学业水平成绩,严禁弄虚作假。

  在报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同时,将结果反馈给考生本人和考生所在学校。

  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和毕业学校审查不严,违反规定,报考多所院校的考生,一旦录取,不予退档。

  已报名考生放弃录取的必须在录取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原因和情况,由学院招生办审核后可不予录取。

  考生入学后,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毕业证,学院将对考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体检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确认。为保证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考生网上报名后需登录我院网站内的“推免招生报名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信息确认时间:2016年4月20日前。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条件,确定当年推免招生专业和推免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推免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审核下发的为准。

  2016年学院推免招生设置21个专业,计划招生800名,学制三年。如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转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根据报名情况,各专业推免招生计划原则上可调剂使用,以保证推免招生计划的落实。

  第十九条 为顺利完成推免招生计划,学院招生就业处要专门制定推免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宣传力量加以实施。

  第二十条 为使推免招生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招生就业处要不断加强与中学和中职学校的联系和合作,构建和完善招生网络体系。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公示。学院通过考核按计划择优录取,2016年4月22日—4月24日在学院网站公示推免招生拟录取考生名单,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上报录取库。按照省招办要求,学院将于2016年4月25日向省招办上报录取数据库,进行审核备案,省招办负责向教育部报库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反馈。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反馈给考生所在学校,并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甘肃省关于推免招生工作有关通知精神,凡被我院推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甘肃省中职生对口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或甘肃省中职生对口招生考试,不影响被其他学校录取。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学院纪检监察室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推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参加推免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参加推免招生考试的院校工作人员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欺诈、作弊等手段帮助考生取得推免招生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推免招生录取的新生进入学校后,在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三十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学费4500元/年/生。

  第三十一条 通讯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101号

  邮政编码:737100

  学院招生就业处电话:0935-8236630 8236631

  学院招生咨询QQ群:460843672

  学院网址:http://www.gsysyj.org

  学院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www.gsysyj.org/zsjy/index.asp

  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箱:70357928@qq.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甘肃省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