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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586 收藏
省属硕士点
浙江省/师范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226名
综合指数: 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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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省招生委员会《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湖州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州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公办学校,校址在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

  第三条学生毕业后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湖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机构

  第四条湖州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2010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0年学校在全国十八个省招收2695名学生,其中本科生2350人,专科生345人。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湖州师范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本科各专业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招生(体育类在第一批次招生);临床医学(定向培养)专科专业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第三批次提前招生;其余省份所有专业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录取

  第九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20%,具体比例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即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七、学校对各专业投档采用“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第一、二、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八、本科各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达到60分(或总分的40%);文理科达到65分(或总分的43%);英语、日语专业达到100分(或总分的67%);小学教育(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达到90分(或总分的60%)。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九、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江苏、安徽、内蒙古、湖南、江西等省的艺术类由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根据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并经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其他省份的艺术、体育类考生,专业成绩以本人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组织的艺术、体育统考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按照各省录取办法执行。

  十、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定向培养招生:经省卫生厅、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批准,受湖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我校为湖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培养临床医学专科专业定向就业生,该专业在理科第三批提前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需要与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定向培养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由各地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

  十二、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十三、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湖州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及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网公布。

  十四、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十一条湖州师范学院2010级新生学费标准:本科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目前省核定我校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为:师范类:文科、理科、体育类专业36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非师范类:文理科各专业396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生收费按专业基本注册学费和选课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专科各专业按照学年制收费,师范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临床医学专业定向培养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

  第十二条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采取后勤社会化管理,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5人间每生每年1050元。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政策。

  第六章咨询

  第十四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函、来访的接待工作。招生就业处从2010年4月起开设招生咨询热线。

  电话号码:0572-2321128(兼传真)。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

  邮编:313000

  学校网址:www.hutc.zj.cn招生就业网可查询有关招生及专业信息。E-mail:zsb@hutc.zj.cn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2010年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网。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