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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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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3-62652497,023-62652498

官方网址:http://www.cqjtu.edu.cn/ http://zsjy.cqjtu.edu.cn/zsw/default.aspx

重庆交通大学2006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06-05-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41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以规范我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全称:重庆交通大学,国标代码:10618。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校本部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
邮政编码:400074
2、应用技术学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
邮政编码:400015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办按照我校正式上报的招生计划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考生公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 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则考虑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适当调整。根据专业要求,适当兼顾相关科目成绩。
第八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加试要求:建筑学专业新生入学后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我校2006年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采用各省专业联考成绩,高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文考总分,录取时按考生文考成绩、专考成绩各占50%进行综合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和加降分投挡后达到我校在该省(市、区)调档线的考生,录取时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招生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专业学费标准:3700元/人、年--5500元/人、年(各专业标准不同);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10000元/人、年。
住宿费标准: 800、1000、1200元/人、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第五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四条 我校设置了多项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北京新桥百万奖学金、香港惠记集团路劲基建-惠记中国建筑奖学金、张绍中先生奖学金、广西校友会青年科技奖学金、重庆永固加筋奖学金、清建奖学金、民生助学金、路89奖学金、路90奖学金、西安方舟奖学金、二航二公司奖学金等。
第十五条 我校设置了国家助学贷款和优秀特困学生补助。

第六章 招生联络及查询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宣传方式多样化。开设了电话语音咨询系统,通过此系统可以查询我校的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往年录取分数、招生录取政策等。同时,我校还通过向全国中学免费寄发放招生简章,参加各省(市、区)现场招生咨询活动、教育部网上咨询周活动,举办校园开放日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活动。
录取结果我校将及时在招生就业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发给由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我校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2652498
语音咨询电话:023?62652497
学校网址:http://www.cquc.edu.cn
校招生就业网网址:http://zsjy.cquc.edu.cn
E-mail:zsk@cquc.edu.cn
应用技术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3-68575256、68591797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