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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济南大学泉城学院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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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泉城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597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学院代码:14002

  第五条学院位置: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西路34号邮编265600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创办时间及基本情况:济南大学泉城学院于2005年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综合性独立院校,自2011年起在蓬莱校区办学。蓬莱校区依山抱海,清静幽雅,基础设施完备,办学条件优越,具有良好的育人条件和人文环境。

  第八条专业设置及办学条件: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发展态势良好、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师资队伍。学院依托济南大学雄厚的办学实力,设有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心理学、广告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生物技术、英语、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网络工程、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市场营销、日语、朝鲜语、摄影、广播电视新闻学、艺术设计、美术学、烹饪与营养教育等23个专业。学院占地面积四十一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2525余万元,图书79万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如非英语语种考生录取到我校,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对男女比例均无限制。

  第十六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普通文史、理工类录取原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各录取批次录取原则:优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进档考生排序方法: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我院录取新生时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的原则进行。即优先安排分数较高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具体操作为:首先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生计划1:1进行专业投档,分数达到所填报专业录取分数线之上时,直接安排考生所填报专业;因分数较低,未安排进所填报专业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则根据其高考成绩、专业取向、身体状况等综合考虑调剂到未安排满额的专业中,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就退档。因退档所造成的缺额,从进档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直到完成招生计划。入校以后,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5.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院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第十八条艺术类录取原则:

  艺术设计专业使用山东省艺术统考成绩,根据获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颁发《艺术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志愿,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摄影专业根据获得我校颁发《艺术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志愿,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在专业报名时以我院招办公告为准。

  第五章其它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相关招生信息网等。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学院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年为10000元,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年为12000元,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为1000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满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具印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享受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授予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院通过建立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互为补充的学生资助体系帮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二十四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