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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2+2“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学业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3-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98 收藏


为保证我校2+2“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为“中高计划班”)科学、有序实施,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高计划班”学生。下文中学生均指参加“中高计划班”的学生。

第二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原则上不可转出合作项目。

第三条  同代码招生专业间可以互转,具体实施参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中高计划班”本科学制为4年,采取“2+2”中外联合培养模式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第一、二学年学生在我校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外方合作院校语言和专业成绩要求,第三、四学年学生到外方合作院校的相关专业学习并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修满教学计划全部内容。

第五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通过学分互认的方式,完成中外院校联合制定的培养方案,成绩合格,且在学习期限内同时达到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将分别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外方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中高计划班”与我校同专业本科生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侧重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良好跨文化沟通能力和较强英语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中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强化学生“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

第七条  培养方案由“中高计划班”所在学院与外方合作院校协商联合制定,方案原则上须符合我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三、第四学年思政类课程通过线上授课方式开展,学生登录我校教学平台,与校内同专业本科生一起参与线上教学活动,按要求完成线上课程学习任务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因第三、第四学年出国到外方合作院校学习而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可在出国前向我校负责健康体质测试单位提出免测申请,按要求完成《江西农业大学体测免测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军体部备案。

第八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按照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赴外方合作院校学习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方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仍须遵守《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要求,注意言行得体,遵守法规。

第九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报到入学时须签署承诺书,明确已知晓项目详情,遵守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承诺第三、第四学年赴外方合作院校学习。

第十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不能出国学习的特例处理原则如下:

1.“中高计划班”学生完成我校的两年学习任务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国者,可申请分流到相同专业学习(学费按分流的专业执行),达到我校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可以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客观原因是指学生突发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丧失经济能力、签证拒签、自然灾害、战争、两国外交关系破裂、专业停招或不能开班等情况。

2.“中高计划班”学生在我校两年学习期间,应完成国内和国外合作院校衔接课程的学习要求,(1)如未能达到外方合作院校入学的专业成绩要求即未能完成我校前两年的所有培养计划,专业课程平均分低于70分的学生,须申请留级。每学年补考后累计4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不含体育课、公选课)者,按我校规定必须做留级处理,留级年限均按学校学籍管理要求执行,满足外方合作院校入学条件继续出国学习;(2)如完成我校前两年的学业要求并满足专业课程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上,英语语言未达到最低要求(雅思成绩5.5)者,须办理休学并自行安排英语强化学习,满足外方合作院校入学条件继续出国学习3)如休学一年后,英语不能达到最低要求或留级后专业课程平均分仍低于70分的学生,可按相关程序申请分流到下一届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学费按分流的专业执行)达到我校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3.“中高计划班”学生完成我校两年学习任务(含国内和国外合作院校衔接课程的学习要求)后,满足外方合作院校入学最低条件(专业课程成绩平均分70分和雅思5.5),因主观原因放弃出国者,可申请分流到相同专业学习(学费按转入的专业执行),达到我校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可以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4.“中高计划班’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就读期间,学生如因个人、家庭、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业,在不超过我校最长学习年限(6年)的条件下,可申请转入相同专业学习(学费按分流的专业执行)。外方合作院校修读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读的相近课程。达到我校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可以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图像采集工作。毕业生一般在大四学年的10-11月份统一集中进行毕业图像采集,不能如期参加的,须按学信网当年毕业图像采集模式中补拍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图像采集补拍工作。

第十二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正常参加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的评定。

第十三条  基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专业奖学金在评审过程中要满足在校且在籍要求,且国内外院校在德育、体育、美育、劳育等观测点不一致等因素,“中高计划班”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无法开展综合测评相关工作,故“中高计划班”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不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专业奖学金和评优评先等。

第十四条  在外方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应在大四下学期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并在学院指导下完成外方合作院校成绩认定等毕业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须向我校正常缴纳学费,费用标准按照政府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和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