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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08-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694 收藏

皖教秘高〔2020〕8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今明两年高职扩招两百万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的总体要求以及《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适应城乡群众健康需求,提升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素质能力,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现就做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我省在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社会人员均可报考。

1.国控专业。报考医药卫生类国控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等)的考生须为我省在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本省普通中专本条所列对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此类专业不得跨类别报考。

2.非国控专业。报考医药卫生类非国控专业(如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等)的考生,应当取得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

二、招生院校及专业

招生院校为独立设置并开设有临床医学、中医学等相关医药卫生专业的高职院校,尤其是医药卫生院校,均须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根据学校办学资源和属地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提升需求,合理设置专业招生计划,主动摸排生源状况,加强政策宣传。具备招生资格的院校及专业见附件1。

三、招生计划

采取按计划单列办法,招生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所处地域和生源实际申请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招生章程

招生院校结合本校招生实际,科学制定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招生章程中须明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考条件、办学层次、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取规则、授课形式、教学总课时、学费标准、学籍管理、联系电话以及其他须知等。招生院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在报考前应详尽阅读院校招生章程。

五、招生录取

1.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应主动摸排属地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并积极主动对接招生院校。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招生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报考,填写《安徽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附件2),报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进行资格审核。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确认报考名单后报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在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考生资格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其他考生资格由招生院校审核,审核办法由各校自行制定。

2.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须参加2020年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报名,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扩招报名相关文件执行。

3.资格审查合格并报名成功的考生需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和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在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可免予文化素质测试。招生院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报考国控专业的考生必须已在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名单内方可录取。

六、教学方式

1.录取院校负责教学实施与教学管理,由省、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协调相关的管理工作。

2.采取弹性学制和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实施学校集中授课+岗位技能训练相结合的模式,以岗位技能训练为主。

3.人才培养方案由录取院校按照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养目标组织制定,并针对学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既要保证学习质量,又要妥善解决工学矛盾。

七、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历提升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广泛宣传,层层动员,确保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按要求参加学历提升。

2.县、乡、村医疗机构要制定好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大力支持学员参加学习,保证学员学习期间待遇不变。

3.按照岗位胜任力的要求,对于学历水平达不到岗位需求的卫生技术人员,逐步从医疗卫生岗位清退。

附件: 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汇总表及安徽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普通专科学历教育报名审批表.doc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