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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小学、幼儿园教师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08-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429 收藏

皖教秘高〔2020〕93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我省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持续提升我省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能力,现就做好小学、幼儿园教师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我省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以及中专学历学前教育专业待就业毕业生均可报考。

  二、招生院校、专业和计划

  招生院校为独立设置并开设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相关专业的高职院校,尤其是师范类院校。各校均须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根据学校办学资源和属地学龄前教育及小学教育师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师范类专业及招生计划。主动摸排生源状况,加强政策宣传。具备招生资格的院校及专业见附件。

招生专业以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等专业为主,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早期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专业招生计划。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招生计划单列,招生院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所处地域和生源实际,在2020年已经下达,且未完成的本校计划总量内,安排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章程

  招生院校结合本校招生实际,科学制定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招生章程中须明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考条件、办学层次、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取规则、授课形式、教学总课时、学费标准、学籍管理、联系电话以及其他须知等。招生院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在报考前应详尽阅读院校招生章程。

  四、招生录取

  1.各市教育局应主动摸排属地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并积极主动对接招生院校。各小学、幼儿园按照招生条件推荐所在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报考,报当地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核。中专学历学前教育专业待就业毕业生由招生院校负责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须参加2020年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报名,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扩招报名相关文件执行。

  3.在职教师凭审查合格的资格审查表,持身份证、高中或中专毕业(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招生院校进行确认;中专学历学前教育专业待就业毕业生持身份证、中专毕业(学历)证书到招生院校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及时间以招生院校章程公布为准。

  4.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需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和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在职教师可免予文化素质测试。招生院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教学方式

 1.录取院校负责教学实施与教学管理,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2.实行弹性学制和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

 3.人才培养方案由录取院校按照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目标组织制定,并针对学员的类别与特点,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注重分类实施,既要保证学习质量,又要妥善解决工学矛盾。

 六、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作为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和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实施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计划,持续提升区域内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教师学历层次及师德师风等综合素质。要积极广泛宣传,层层动员,确保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要求参加学历提升。

 2.各地各校应大力支持参加高职扩招并被录取的学员参加学习,保证学习期间待遇不变。

 3.按照岗位胜任力的要求,对于学历达不到岗位需求的教师,将逐步从教师岗位清退。

安徽省教育厅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