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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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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52649731,010-52649732

官方网址:https://www.bcsa.edu.cn/ https://zs.bcsa.edu.cn/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广东省单独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4-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266 收藏

 


第一章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其中组长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下设考务工作组,计划及录取工作组,纪检督察组,后期安保组,收费和网络信息组及新闻宣传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报考条件和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201号)文件要求,符合2020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考生(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其中,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普通高中考生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文科类为物理、化学、生物;理科类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下同)均需获得D级及以上等级成绩。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招生对象

学制

2020年招生计划数(人)

备注

1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2

婚庆服务与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3

家政服务与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4

假肢与矫形器技术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5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6

健康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7

老年服务与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8

社会工作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9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10

学前教育

高职自主招生(中职)

3

1


11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12

婚庆服务与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13

家政服务与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14

假肢与矫形器技术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15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16

健康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17

老年服务与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18

社会工作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19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20

学前教育

高职自主招生(高中)(校测)

3

1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1、考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2020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www.eesc.com.cn/gzks),使用高考报名号及密码进行报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根据本人报考条件,选择我院的学考+校测(面向普通高中考生)、文化基础+职业技能(面向中职考生)考试方式,按要求缴交考试费,录入相关报名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2、报名时间:2020420日至25日。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身体健康的考生(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执行)。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工作在广东省教育厅和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普通高中考生: 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校测)的考试形式,总分400分。

1)文化素质:统一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满分300分。

2)职业技能(校测):该测试主要采用视频面试方式。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方面,满分100分,线上校测方案另行发布,请关注阳光招生信息网。

2.中职考生:实行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试形式,总分500分。

1)文化基础:考核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专业基本知识等,满分350分。

2)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满分150分。

备注:面向中职生的高职自主招生相关工作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3、考试时间安排:

429

9:00-12:00

职业技能考试(面向普高生)

待定

文化基础考试(面向中职生)

职业技能考试(面向中职生)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学考成绩)不低于100分,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成绩不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在分数线上采取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同分点高中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和校测单科成绩,成较较高者优先录取,对同分点中职考生依次比较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单科成绩,成较较高者优先录取。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费6000/年;住宿费900-1200/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21000元。奖学金覆盖全院50%的优秀学生,助学金覆盖全院100%的困难学生,生活补贴覆盖100%全院学生。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10-61591712 联系人:李建军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61595417、61595407、61595416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

编:101601

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