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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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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431-84512713,0431-84551458

官方网址:http://www.ccufe.edu.cn/ https://zhaosheng.ccufe.edu.cn/

2015年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5-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01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1. <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财经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第六章 招生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 我校对招收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的原则,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资格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以此类推,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投档。

    3、学校确定的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设定为各省级招生地区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要求及生源情况而定。

    4、录取专业原则为:“专业清”。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前提,再按高考实考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未能录取到所报志愿专业,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作退档处理。

    5、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有一定特长的考生及有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当进档考生院校志愿、专业志愿、实考总分等情况相同时,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即:文史类按:外语、语文、数学次序,理工类按:外语、数学、语文次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6、学校录取江苏省考生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考生分数和等级相同时,结合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情况,决定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ufe.net/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邮编:130122;

    联系电话:0431-84512713 ,0431-84551458(传真);

    联系人: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