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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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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92-4391934

官方网址:http://ncsxy.jxau.edu.cn/ http://zs.ncsxy.jxau.edu.cn/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00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院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2.学校代码:13436

  3.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中大道888号 邮编:33004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隶属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六条 学院按照上级确定的招生计划总数,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院鼓励考生报考,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投档政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优先顺序的办法。

  第十二条 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合格的艺术类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投档。

  第十三条 对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70%;对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对报考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含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具备学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印章的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26号)要求,自2008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根据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为8000-10000元/学年(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新文件执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900-1000元/学年。人。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之外,还设有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建立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特殊贡献奖等各种奖助学金、先进荣誉的评选制度。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立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通过奖、贷、助、勤、补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91-83901251 83800931(传真)

  E-mail: jxncxsy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ncsxy.com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中大道888号 邮政编码:330044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工作人员的意见,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录取信息通过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本年度招生。

  第二十四条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以往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