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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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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7-81805555

官方网址:https://www.whcvc.edu.cn/ https://zb.whcvc.edu.cn/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348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国际代码:11796

  五、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26号(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127号(南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 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是1904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两湖总师范学堂。2002年更名为江汉大学实验师范学院。2007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省人民政府再次批准,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与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两校合并,成立新的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校区濒临风景优美的汤逊湖。北校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狮子山麓、野芷湖畔。两校区占地面积约1100亩,建筑面积50余万平方米;现有馆藏图书100余万册;校内实训室160余个,校外实训基地200余个,校企合作企业300余家;教学设备总值近亿元。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全日制在校生17000余人,学校重点培养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生产、建设、服务、经营、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文化创意与艺术设计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外语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职业网球学院等11个教学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

  学校开办有60多个专科专业及方向。其中,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酒店管理、空中乘务、汽车检测与维修、建筑工程技术、机械制造自动化等专业在同类院校和社会中具有较大影响,率先在全国开办了国际网球赛事运营与管理专业,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教育部校企合作项目、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项目、省级品牌专业、省级特色专业、省级重点专业、省级实训基地、省级信息化项目、省级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30余项。

  学校现有教职工87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590余人,副高以上教师186人,各类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20余人次。

  学校高度重视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合作,先后与世界五百强中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学校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是湖北省、武汉市教师教育重要培训基地,是政府部门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武汉市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和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拥有“造价员”、“质检员”、“监理员”等取证资质。

  学校与英国、美国、德国、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邀请外籍专家来院任教、讲学,选派教师出国进修,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培养人才。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50余项。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与上海世博会、第21届亚洲田径锦标赛和武汉网球公开赛系列赛事的志愿服务,广受社会好评。广大毕业生以职业道德好、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就业率达94%以上。

  学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湖北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的“办学水平优秀学校”。先后获得“武汉市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武汉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荣誉。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校长、纪委书记、监察处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17年面向省内外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学费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院校志愿录取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以上、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已投档的专业合格考生中,艺术类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6:4比例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百分之六十+文化成绩×百分之四十)×2],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百分之七十五+文化成绩×百分之五十)的计算公式,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空中乘务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有专业志愿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学校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报考学校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70cm、女生身高160cm以上。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专业面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招收的40名新生,第一年在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后两年在校本部学习。

  第十九条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7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与以前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whcvc.edu.cn

  电话: 027-81805555 87758117 邮编:430064

  传真: 027-87758117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26号(北校区);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127号(南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