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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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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991-4595603,0991-4556133,0991-4556051

官方网址:http://www.xjistedu.cn/ http://zs.xjit.edu.cn/

新疆理工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5-0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4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规范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理工学院(Xin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校代码(国标):13558。

第三条 办学性质:新疆理工学院为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公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学府西路1号。

第五条 新疆理工学院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的本科层次应用型普通高等院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新疆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室指导与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远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实行第三方监督,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中增加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在招生过程中,代表可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实行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20年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最终下达,均为普通本科计划,学制为四年(双语类学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国语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区外计划招生不足时,可追加到区内相同专业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的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此范围内,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二条 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双语类或民语言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

第十三条 录取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录取时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入学后主修外语为英语,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对往届生与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比例。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双语类考生国语水平测试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需预科一年的,预科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新疆助学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从严治招、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学府西路1号

邮 编 :843100

联系电话:0997-2205566

传 真:0997-2205500

网 址:http://www.xjit.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新疆理工学院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