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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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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451-85911881,0451-85911882,0451-85911883

官方网址:https://www.hfu.edu.cn/ https://zhaosheng.hfu.edu.cn/

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935 收藏

  学院网址:www.hrbtc.com 信 箱:deqiangxueyuanzsb@163.com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 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热线: 0451—85911881、85911882、85911883

  招生办公室电话:0451-85911119、85911118(传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学院代码13298。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示范单位,《黑龙江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 “1115工程”重点建设的民办高校。2010年中国民办大学百强排行榜中位居第八。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校址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5、做好各招生省份的网上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九条: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

  第十条: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同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分数高低、所报专业体检是否受限及综合素质给予专业安排。

  第十一条:英语、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方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日语专业招收日语或英语考生,俄语专业招收俄语或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术科考试。摄影专业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术科考试。

  第十三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将向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酒店管理高职(专科)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晰。

  第十六条: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

  第四章 奖励与收费

  第十七条:经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核准,新生本科学费10000元/年,高职(专科)学费 8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2000元/年,艺术类高职(专科)学费9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第十八条:学院为优秀学生设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比例达到总人数的13%。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生活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学院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等岗位。

  附 则

  第二十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