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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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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38-5182078

官方网址:http://www.cafuc.edu.cn/ http://zsc.cafuc.edu.cn

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5-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482 收藏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校2017年招生工作,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创建于一九五六年,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培养理、工、文、管等高层次人才的应用型大学,是培养民航飞行、空管、机务、机场运行等特有专业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民航特色大学。

   (一)学院全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标代码:10624)

   (二)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和高职

   (三)办学类型:国家部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学院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

   (五)联系电话:0838—5182078

   (六)邮政编码:618307

   (七)学院网址:www.cafu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cafuc.edu.cn       E-MAIL:zsk@cafuc.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及结果、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和措施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

(二)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负责高考录取期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学院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四)学院监察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要求

(一)各专业招生具体要求

1.飞行技术专业(运输机驾驶、通用机驾驶):提前批本科,文理兼收,基本学制四年(根据训练安排,实行弹性学制)。报考该专业须提前经过民航专业机构的体检、背景调查、心理品质测试合格。合格考生再依据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顺序录取。

2.应用心理学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

3.交通运输专业(空中交通管制、飞行签派、航行情报):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只招男生。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规定,报考该专业考生身体基本要求:肝功正常,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0.7(C字表),无色盲色弱,无语言、发音或听力障碍,无精神疾病病史等。

4.应用气象学专业(机场气象预报、航空公司气象分析)、导航工程专业(通讯导航监视、导航应用与规划):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5.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飞机结构维修):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

6.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飞机发动机维修)、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航空电子设备维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航空电气设备维修)、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均只招男生。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

7.交通工程专业(机场管理与工程)、交通管理专业(机场运行管理)、

物流工程专业(航空物流):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8.安全工程专业(航空油料储运安全):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只招男生。无色盲色弱,无嗅觉障碍。

9.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

10.英语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须加试口语。

11.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

12.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客舱管理方向、空防安全管理方向):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女生身高164—173厘米,男生身高175—185厘米,无色盲色弱。

13.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飞行器维修技术(直升机维修):理工类专科,学制三年,只招男生。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

14.消防工程技术专业(航空消防工程):理工类专科,学制三年,只招男生。无色盲色弱,无嗅觉障碍。

15.民航运输专业: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无色盲色弱。

16.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考生须提前经我院组织的面试体检合格,并取得面试体检合格通知书方可报考。(江苏考生报考细则请详见该省考试院公布信息)

17.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民航安检):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无残疾,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无重听,矫正视力达到1.0以上。

(二)入学条件: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并由省级教育考试院提供新生录取名册。

(三)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状况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考生可不予录取:生活不能自理、斜视、色盲色弱、嗅觉障碍、口吃、双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

第四章  招生计划

(一)计划编制原则:

   严格按照教育部、民航局下达的计划总数执行,逐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批次人数,积极支持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实施。保证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预科转入)、南疆单列计划的完成。以上计划数均包含在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内。

(二)计划使用及调整:

   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考试院公布计划数为准。我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针对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订单式培养模式,学校有权与各省级招生部门协商增减计划,最大限度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一)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二)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办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学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参考相关单科成绩。(飞行技术专业不享受任何政策性加分。) 对于部分实施高考课改方案的省(市、区),在考生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者。

(三)录取分专业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超过3分),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具体分值设置以能使学校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达到最大时的级差设置为准,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理科参考数学,文科参考语文,不分科类的参考语文。)

 (四)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五)入校转专业。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停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转入相应地面专业学习。其他地面专业学生,学校根据民航企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的变化,组织转专业考试,符合专业条件且考试合格的考生转入其申报专业学习。

第六章  收费标准

(一)新生入学时,以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学费8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4440—4920元/年。

(二)住宿费1200元/年。

第七章  奖贷政策

(一)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校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奖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助学金(主要有人民日报奖学金、光明日报奖学金、民航报杯奖学金、民航工会奖学金等)。

第八章  报到注册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向我校请假,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学生毕业

   各专业学生毕业时达到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由我院颁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招生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切实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从没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对我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838-5182001

第十一章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