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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4-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98 收藏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香港中文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其中,对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颁发香港中文大学理学学士学位(临床医学)证书,同时颁发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学士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

本科提前批次招生范围:面向北京、天津、重庆、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广西23个省(区、市)在高考本科提前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范围:面向广东、浙江、上海、山东、福建及江苏6个省(市)在综合评价对应批次按照综合评价录取模式,依据以上6省(市)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音乐类招生范围:面向广东、山东、辽宁、湖南、浙江、四川、上海、北京8个省(市)在以上生源省(市)规定的录取批次,依据《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3年音乐类本科招生简章》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3年各学院设立的本科招生专业包括:

(一)经管学院:市场营销、国际商务、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

(二)理工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物理学(拟新增)。

(三)人文社科学院:应用心理学、翻译、英语。

(四)数据科学学院: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五)医学院:临床医学、生物信息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生物科学。

临床医学专业学制六年,第一二学年将学习大学核心课程、临床前学科知识及其临床应用;在第三到六学年学习临床学科知识和技能、见习和实习,并对医学科学研究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医学人文及伦理课程贯穿整个学习过程。通过全面扎实的训练,培养具备专业医学知识与临床技能、兼具国际视野和人文情怀的世界一流医学创新人才。

(六)经管学院、理工学院与数据科学学院联合培养专业:金融工程。

(七)音乐学院: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第十七条  专业招生、分流方案

(一)普通类本科专业招生方案:按试验班大类招生

1. 经济管理试验班:大一结束时学生可在经管学院的所有专业内选定主修专业;

2. 人文科学试验班:大一结束时学生可在人文社科学院的所有专业内选定主修专业;

3. 理科试验班:本试验班为经管学院、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数据科学学院、医学院(含临床医学专业)及金融工程专业联合招生。学生在大一选课前了解各学院及专业优势,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自主选定所属学院,大一结束时在所属学院内选定主修专业。以下三类情况除外:

选择就读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在大一选课前需直接选定;

选择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选课前需直接选定;

有意向申请香港中文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双主修2+2”项目的学生在大一选课前提交申请,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入读。本项目的第一主修专业可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开设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统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市场营销、金融工程”六个专业中选择,第二主修专业为香港中文大学开设的“跨学科数据分析”。学生需在深港两地校园轮换上课和实习,各修读两年。

各省(区、市)招生试验班大类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报考大类

科类或选考科目要求

文理分科高考省(区)

“3+3”高考改革省(市)

“3+1+2”高考改革省(市)

经济管理试验班

文科

不限

历史+不限

人文科学试验班

文科

不限

历史+不限

理科试验班

理科

含物化生任一门

物理+不限

(二)音乐类本科专业招生方案:按专业(招考方向)招生,具体方案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3年音乐类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其他招生类型

(一)广东、浙江、上海、山东、福建及江苏6省(市)开展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具体招生录取详见以上6省(市)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分流方案以本章程为准;

(二)外语类保送生招生录取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3年外语类保送生招生简章》;

(三)音乐类招生录取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23年音乐类本科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含文科类、理科类、历史类、物理类、综合改革类)分别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二本合并省市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院校投档的省(区、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课程以英文授课为主,高考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及以上,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辽宁、河北、福建、江苏、湖北、湖南及重庆新高考改革省(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地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学费: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生•学年。

住宿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新生入学奖助学金,详见学校《2023年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新生入学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427 3500

传    真:(0755)8427 3690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cuhk.edu.cn

招生网址:https://admissions.cuhk.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8427 3686

电子邮箱:admissions.appeals@cuhk.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授权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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