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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2013年招生政策解读

时间: 2013-05-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946 收藏

一、学院性质、办学特色
我校是一所以工学、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文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协调发展的多学科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始终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办学定位,积极推进各项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寻地方高校科学发展之路,形成了具有国际化背景和自身特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2013 年我校面向全国20 个省、市、自治区,同时新增重庆市,共安排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4400 人,本科计划招生4200 人,高职(专科)招生200 人。新增秘书学、酒店管理、艺术与科技三个本科专业。
三、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行费字(2000)259 号文件规定,今年我校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下:
1、除特殊专业外,其他各专业学费标准分别为:本科文科类专业3500 元/ 生/ 学年,理科类专业3900 元/ 生/ 学年。根据宿舍条件差别,住宿费800—1000 元/ 生/ 学年;
2、有关特殊专业收费标准如下(本科):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业设计、建筑学等专业4290 元/ 生/ 学年;英语、新闻学等专业3850 元/ 生/ 学年;美术类专业收费标准如下: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艺术与科技专业7000 元/ 生/ 学年。
3、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国内学费收费标准:本科10000 元/ 生/ 学年;专科9000 元/ 生/ 学年。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中外合作培养办学专业物流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3+1)、工业设计(3+1)、经济学(经济工程方向)(3+1)四个专业另收取项目服务费用5000 元/ 生/ 学年。其他相关费用请参阅《合肥学院2013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招生简章》。
以上收费如有调整,以安徽省物价部门文件为准。
四、中外合作培养专业(2013 年我校在校安徽省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院校报考代码单列)
经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批准,以下专业为中外合作培养专业:
1、物流管理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与德国高校合作培养办学项目。该专业有50%左右的专业课程由德国专家教授授课,学制四年,进入大三学习前须通过德福,其中第六学期在德国合作学校进行专业学习,根据学习的要求学习时间也可适当延长。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由双方院校分别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双方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由双方院校分别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该专业的优秀毕业生经我院推荐并通过德国高校审核可到德国高校攻读硕士学位。
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专业(3+1)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与德国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合作培养办学项目。前三年在国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此学习期间须通过德福语言考试,经德方考核合格后,后一年在德国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由合肥学院与德国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或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在德国的合作院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双方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由合肥学院与德国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或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在德国的合作院校分别授予学士学位。
3、经济学(经济工程方向)专业(3+1),前三年在国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此学习期间须通过德福语言考试,经德方考核合格后,后一年在德国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由合肥学院与德国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或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在德国的合作院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双方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由合肥学院与德国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或汉诺威应用科学大学在德国的合作院校分别授予学士学位。
4、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德语(经贸方向)专业(2+3),前两年在国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此学习期间须通过德福语言考试,经德方考核合格后,后三年在德国完成学业,学业成绩合格发双方学历证书,符合双方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5、汉语国际教育、朝鲜语专业(2+2),前两年在国内完成学业,经韩方考核合格后,后两年在韩国高校完成学业,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成绩合格,颁发双方学历证书,符合双方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以上本科专业国内学费均为10000 元/ 生/ 学年。
6、网络系统管理、旅游管理专业(1.5+1.5),前1.5 年在国内完成学业,后1.5 年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可赴韩国继续完成学业,学生按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由双方院校分别发给专科毕业证书。如果成绩优秀者可在韩国申请继续完成本科的学业(国内只发专科毕业证书)。如未达到出国学习的条件,可在国内继续完成学业。学费仍为9000 元/ 生/ 学年,毕业时只发我校专科毕业证书。
以上两个专科专业1.5 年国内学费均为9000 元/ 生/ 学年。
7、报考中德合作(2+3)专业的考生,中小学学制必须为12 年学制(指从小学到高中所受教育为12 年,不包
含留级、补习)。
8、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国外合作培养院校学习期间,学费由国外合作培养院校收取(标准以我校与合作培养院校协议为准),中德合作物流管理专业在德学费及项目服务费由我校代收并代缴。
9、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出国前必须通过国外合作培养院校来我校组织的语言和基础课的合格考试。如不能通过外方合作院校考核的学生按《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10、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我校院行政[2011]118 号文件执行。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同时执行合作院校的学籍管理规定。
五、第二校园经历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我校自2013 年起试行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符合我校院行政〔2013〕70 号文件规定的本科生,在进入大二、大三学习前,可以根据学校安排申请到国内相关高校优势学科学习半年或一年,学习期间学费互免,学分互认。第二校园经历的选派程序将根据学生在校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和心理测试的结果进行择优录取。选派学生在毕业时将会单独审核访学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的学生将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将颁发学位证书,对方高校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
六、辅修专业和双专业(双学位)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复合型人才,根据《安徽省高校(部分)联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我校开设部分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和双专业(双学位)。辅修课程由各专业骨干教师任教。申请者须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且主修专业与双专业相同的主干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在学生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如该生系统修完辅修专业/ 双专业(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将由我校颁发安徽省教育厅批准的《合肥学院辅修专业证书》/《合肥学院第二专业证书》。对于修读双专业的同学,如已获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并获得《合肥学院第二专业证书》,将由我校向其颁发安徽省教育厅批准的《合肥学院第二学位证书》。
七、奖、贷学金及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1、奖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占学生总数的20%,最高额1000 元/ 生/ 学年。此外还设有单项奖学金、韩中教育文化交流协会优秀奖学金(韩国)2000 元/ 生/ 年,以及由我校毕业生为主创立组建的罗顿集团的奖学金2000 元/ 生/ 年, 西门子奖学金10000 元/ 生/ 年等。国家奖学金8000 元/ 生/ 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 生/ 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 元/ 生/ 年。
2、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6000 元/ 生/ 学年,在校期间免息,毕业后六年之内还清。
3、勤工助学基金。学校积极组织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500 个,还有一些非固定岗位,困难学生可以通过适当劳动获得相应报酬。
4、特困生资助。学校每学期定期对特困生进行资助,发放资助金等。
5、减免学费。在我校就读的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及其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者,学校分别予以学费减免。
我校郑重承诺不让贫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进校后是否能申请调整专业?
在各省(市、自治区)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征集志愿后除外)报考我校的考生,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投档线30 分(含30 分)以上,符合我校招生章程的,我校没能满足其专业第一志愿的考生可根据各专业按照教学资源情况,向学生公布的调整限额(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5%),在入学后申请调整专业,且只有一次调整专业的机会。
因我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院校报考代码单列,录取在中外合作培养专业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入学一个学期后需申请调整专业,按照合肥学院院政办(2006)11 号文件执行。
九、新生奖励政策
为了鼓励考生报考我院,学校设立了入学奖学金,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科学生,按入学成绩(分文、理科) 前六名给予奖励,第一名6000 元/ 生,第二名4000 元/ 生,第三至第六名2000 元/ 生。
十、毕业生就业
我校毕业生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自主择业。为了帮助毕业生就业,学校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及时公布需求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等一系列措施,指导毕业生积极就业。我校高度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毕业生理论和实践基础扎实,知识面广,适应性强,具有应用型特色,深受用人单位欢迎,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6%以上,连续5 年被评为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被评为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
本政策解读由合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