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24]1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的通知》(京考中招[2024]2号)要求,结合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一一一 学校代码:800001
一一一 主管部门: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一一一 办学层次:大学专科
一一一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一一一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花乡校区)
第五条 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录取结果透明公开,全程接受考生和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设立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自主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审定自主招生实施方案,集体讨论决定自主招生重大事项。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组、招生工作组和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我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
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全市招生)总计划70人,招生计划如下:
学校代码 |
专业代码 |
招生专业 |
自主招生计划数 |
学制 |
自主招生 Z800001 |
01 |
健康管理 |
10 |
5年 |
02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10 |
5年 |
|
03 |
大数据技术 |
10 |
5年 |
|
04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10 |
5年 |
|
05 |
电子商务 |
10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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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 |
10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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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
10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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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一一注:学费:前三年2200元/学年,后两年6000元/学年; 学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花乡校区) |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工作由学校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组、招生工作组和监察组参与,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考生的总成绩,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和招生专业计划数进行成绩排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录取,总成绩相同者,依次参考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对于预录取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预录取资格。未录满计划数的专业,剩余计划转入统一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市教育考试院规定,考生被我校中招自主招生录取后,需继续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再参加中招志愿填报和其他招生录取;未被中招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在参加今年的中考后,继续填报中考志愿。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前三年中职阶段2200元/学年;后两年高职阶段60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每学年550-900元。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在校内设立个人奖学金、特殊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6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1.招生政策咨询电话:64353978、64374282、63724636
2.咨询邮箱:zsb@bitc.edu.cn
3.学院网址:www.bitc.edu.cn
4.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216室。
第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