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090-792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江西
院校对比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0-82906888,020-32801002,020-32801003

官方网址:http://www.gzhlxy.edu.cn/ http://www.hlxy.net/cszs/main.htm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7535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2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华立科技园华立路7号,邮政编码:5113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广东省录取批次: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外省录取批次见当地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普通高考文科类、普通高考理科类、普通高考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省外生源按外省投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以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总分相同时,以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排位先后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广东省第三批专科文科类、理科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我校对投档考生,将采取“专业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美术类术科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广东省内报考我院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普通高考文科类和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需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

  学校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档案,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同分点录取规则,即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六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学费标准:

  (1)普通专业每生每年13800元至16800元;

  (2)“3+1”、“2+2”中英学分互认项目收费较高,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详见我校网站。

  2、住宿费标准:六人间每生每年1450元。

  收费如有调整,以物价局最新核定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奖学金: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3. 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4. 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 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得8000元/人·学年);

  6. 其它: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督察办公室

  联系人:林伟健

  监督电话:(020)82902208

  传 真:(020)82907070

  电子邮箱:hlzyyb@163.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906888 (020)32801002 (020)32801003

  传 真:(020)82906881

  电子邮箱:hlzyzsb@sina.com

  学院网址:http:// www.hlxy.net

  招生网址:http://www.hlxy.net/zs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