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19时20分许,G5京昆高速成雅段雅安往成都方向1917Km+350m邛名与成雅高速交接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70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雅安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省政府安委会下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川安委督〔2018〕8号),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督办要求,雅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等组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参加的“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23日,泽仁某某驾驶川V38628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V0808鸿宇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以下简称川V38628(川V0808挂)),从雅安往成都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行驶至G5京昆高速公路1917Km+350m路段处时,在驶过S8邛名高速公路邛崃方向路口后占用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应急车道及导流变更车道倒车掉头,往邛崃方向行驶。
图 1川V38628(川V0808挂)倒车掉头行驶路线
2018年10月23日14时30分,邓某松驾驶川AQ6988重型厢式货车在京昆高速西昌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接近成雅高速邛名高速出口时发现前方成雅高速与邛名高速分道口的川V38628(川V0808挂)横在主路上,车头转向邛名路口方向,占据了全部车道。19时20分许邓某松踩了急刹,将车辆由超车道向右侧慢车道变道低速行驶过程中,陈某发驾驶的川W18Y87“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川AQ6988货车尾部偏左位置发生钻入的追尾碰撞。约三分钟后,姜某驾驶的川TMG86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与已停止的川W18Y87尾部发生追尾碰撞。又约三分钟后,周某驾驶川A09SOS“桑塔纳”牌轿车从川TMG861轿车及川W18Y87小型客车右侧驶过,其左前部与已停止的川AQ6988货车后部右侧发生钻入的追尾碰撞。三次碰撞后川W18Y87小型普通客车起火燃烧。系列追尾事故造成川W18Y87车内8人死亡、1人受伤和川TMG861小型轿车、川A09SOS型轿车内5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期间,泽仁某某驾驶川V38628(川V0808挂)驶入邛名高速往成都方向而去。
图 2川W18Y87客车前部钻入川AQ6988货车尾部偏左位置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市区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陆续赶往现场,开展伤亡人员抢救和善后处理各项工作。22时20分,事故现场完成搜救勘察。23时41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故道路恢复通车。
图 3事故现场最终碰撞图
二、事故涉及车辆及驾乘人员情况
(一)川V38628(川V0808挂)及驾乘人员情况
1.车辆情况
川V3862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公曲某某;地址:四川省雅江县八角楼乡罗戈生都村;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黄色;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15;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质量:40000kg;注册日期:2017年4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道路运输证号:川交运管字甘0017597号,2018年2月12日由雅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颁发。
川V0808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公曲某某;地址:四川省雅江县八角楼乡罗戈生都村;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鸿宇达牌WMH9400CCYE;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7000kg;核定载质量:33000kg;注册日期:2017年4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道路运输证号:川交运管字甘0017597号,2018年2月12日由雅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颁发。
川V38628(川V0808挂)原号牌为渝BZ5592(渝AD392挂),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从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过户于泽仁某某弟弟公曲某某名下,实际经营管理人为泽仁某某。
事故发生时,川V38628(川V0808挂)未超载未超速。事故发生后,对川V38628(川V0808挂)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半挂车左后位灯及左后转向灯不工作;被鉴定车辆货厢两侧粘贴的反光标识膜及后部设置的矩形车辆尾部标志板均有泥污。
2.驾乘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川V386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仅有司机泽仁郎加1人。
泽仁某某。32岁,藏族;户籍地:四川省雅江县八角楼乡罗弋生都村人;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4月16日。驾驶应由取得A2驾照的司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泽仁郎加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二)川AQ6988重型厢式货车及驾乘人员情况
1.车辆情况
川AQ6988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成都市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7栋1单元11楼11号;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DFL5253XXYAX1B;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车辆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川AQ6988重型厢式货车未超载未超速。事故发生后,对川AQ6988重型厢式货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安全隐患。
2.驾乘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川AQ6988重型厢式货车上共有仅有司机邓某松1人。
邓某松。男,38岁;住所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北街34号附22号;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2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7日。经鉴定,排除其事故发生时酒驾毒驾。邓某松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三)川W18Y87“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驾乘人员和车辆当日运行情况
1.车辆情况
川W18Y87“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吉觉依某某;登记住所:四川省冕宁县森荣乡牦牛村7组87号;使用性质:非货运;车辆型号:DXK6470AS1F;登记日期:2018年6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准载人数:7人。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对川W18Y87与其他事故车辆发生的两次碰撞的致损情况及严重程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川W18Y87前部与川AQ6988货车后部发生的第一次碰撞致川W18Y87的损坏程度,相较于川W18Y87后部与川TMG861轿车前部发生的第二次碰撞,第一次碰撞致川W18Y87客车的损坏程度更严重。
对川W18Y87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事故时碰撞瞬间车辆速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时碰撞瞬间车辆速度为85km/h~93km/h。
对川W18Y87客车的起火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起火部位在发动机舱与驾乘舱隔板之间偏左部位;起火原因是由于碰撞导致发动机缸盖损坏后泄露的机油,或者是制动总泵、制动液储罐损坏后泄露的制动液,喷溅到发动机后部与驾乘舱隔板间的排气管上,遇排气管高温所致。
2.驾乘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川W18Y87“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上共有司机和乘客9人,分别为:
陈某发。驾驶员,男,35岁,彝族;户籍地:四川省冕宁县森荣乡人,系车主吉觉依某某丈夫;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存在违法未处理情况;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9月24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24日。经鉴定,排除其事故发生时酒驾毒驾。陈某发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马海某某。乘客,女,36岁,四川省昭觉县人。马海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井古某某。乘客,男,6个月,四川省昭觉县人。井古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范某美。乘客,女,42岁,四川省西昌市人。范某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吉克某某。乘客,男,30岁,四川省美姑县人。吉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莫莫石某某。乘客,女,27岁,四川省越西县人。莫莫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莫莫阿某某。乘客,女,31岁,四川省越西县人。莫莫阿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阿西阿某某。乘客,女,23岁,四川省越西县人。阿西阿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井古某某。乘客,男,35岁,四川省昭觉县人。井古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3.车辆当日运行情况
2018年10月23日早上9点03分开始,陈某发驾驶川W18Y87号小型普通客车4次顺时针方向绕行西昌市西客站,期间陈某发驾驶川W18Y8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昌市西客站附近停留。13时25分许在西昌市市中心路西客站十字路口北停车上客3人,14时27分和14时43分在西昌市西客站进站口附近分别停车上客2人,14时49分在西昌市西客站华美商业广场附近上客3人,此时车上实载9人。15时06分陈某发驾驶车辆由西昌收费站进入G5京昆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17时24分进入G5京昆高速公路石棉县栗子坪停车区停车休息,17时50分离开继续驶入高速公路,19时20分许发生事故。
经调查,川W18Y87“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当日从西昌至成都系非法客运。
(四)川TMG86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及驾乘人员情况
1.车辆情况
川TMG86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人:姜某;登记住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合江镇柏蜡村二组5号附1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型号:BH7161HMY;注册日期:2015年3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车辆投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对川TMG861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事故时车辆速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被鉴定车辆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介于95km/h~102km/h;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制动瞬间)为89km/h~97km/h;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碰撞瞬间)为70km/h~76km/h。
2.驾乘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川TMG86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共有司机乘客2人。
姜某。驾驶员,男,36岁,汉族,雅安市雨城区合江镇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经鉴定,排除其事故发生时酒驾毒驾。姜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姜某。乘客,男,34岁,汉族,雅安市雨城区合江镇人;姜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五)川A09SOS“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及驾乘人员情况
1.车辆情况
川A09SOS“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所有人:周某;登记住所: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66号;使用性质:营转非;车辆型号:SVW7180LED;注册日期:2012年12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车辆投保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对川A09SOS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事故时车辆速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碰撞瞬间)为80km/h~87km/h。
2.驾乘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川A09SOS“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上共有司机乘客4人:
周某。驾驶员,男,41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人;准驾车型:A1、A2、D,驾驶证状态正常。经鉴定,排除其事故发生时酒驾毒驾。周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陈某美。乘客,女,32岁,四川蒲江县人,未受伤。
徐某琼。乘客,女,49岁,四川蒲江县人。徐某琼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周某忠。乘客,男,47岁,四川蒲江县人。周某忠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路段概况
事发路段位于雅安市名山区境内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高速段(全长144Km)。该路段于1996年开工,1999年12月建成通车,双向四车道。道路限速为小客车每小时120-100公里;客货车每小时100-60公里。
本次事故现场位于G5京昆高速公路(1917Km+350m)雅安往成都方向,新店枢纽京昆高速与S8邛名高速互通立交区范围内,沥青路面,道路中央设置有波形护栏和中央绿化带。行车道之间施划白色虚线,雅安往成都方向从左往右为小客车道宽390cm,客货车道宽385cm,应急车道宽255cm。
京昆高速公路雅安往成都方向邛崃出口的3Km、2Km、1Km出口预告标识版面上没有“成都”字样,而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三角地带端部设置的地点、方向标志版面上有“成都”字样,这五个指示同一个出口方向的标志版面信息内容没有保持一致性,不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G 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6.1.3条和第6.3.3条的要求,也不符合《国家公路网交通标志调整工作技术指南》的有关指导意见。
京昆高速公路雅安往成都方向邛崃出口三角地带端部指示不同方向的左右两块地点、方向标志版面内容同时单独出现了“成都”,导向不明确,容易使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产生犹豫,不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G 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2.1.2条和第2.2.1条的要求,也不符合《国家公路网交通标志调整工作技术指南》的有关指导意见。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阴天,无降水。
四、事故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概况
成雅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2630XU ;负责人:彭驰;成立日期:2006年08月09日;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2号;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设计、建设、收费、养护、管理、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与高等级公路配套的汽车加油、拯救、维修、清洗、仓储、租赁、旅游和沿线房地产开发、广告位招商、建设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等。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下设成都管理处、雅安管理处、路产管理处等部门,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雅安管理处管辖范围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泽仁某某、陈某发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邓某松、姜某、周某伟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三)范某美、莫莫阿某某、阿西阿某某、莫莫石某某、吉克某某、井古某某、马海某某、井古某某、姜某、徐某琼、周某忠不承担事故责任。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泽仁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占用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应急车道及导流区变更车道倒车掉头,改变高速公路通行环境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通行受阻。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
2.陈某发驾驶川W18Y87机动车载客9人,超过核定的7人,属超载。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且临危无有效处置措施,与前方同车道(小客车道)内因通行受阻而紧急制动的川AQ6988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3.邓某松驾驶川AQ6988重型厢式货车,违规占用小客车道行驶,事故发生时占用了小客车道的大部分车道,导致后面车辆发生系列追尾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4.姜某驾驶川TMG861小型轿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观察估计不充分,未及时发现已发生事故的川W18Y87、川AQ6988等机动车,临危处置不当,与川W18Y87车尾部发生碰撞。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5.周某驾驶川A09SOS型轿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观察估计不充分,未及时发现已发生事故的川TMG861、川W18Y87、川AQ6988等机动车,临危处置不当,与川AQ6988车右后尾部发生碰撞。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甘孜州公路运输管理处管理不到位。经查:该单位负责保管的驾驶员泽仁某某的从业资格证培训档案遗失,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培训考试成绩表中未签字确认。
2.甘孜州雅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职不到位。经查:泽仁某某到雅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时,雅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审核把关(泽仁某某持B2驾照,驾驶牵引车应持A2驾照),违规审核通过并为其发放了道路运输许可证。
3.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管理不到位。经查:雅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日常工作中需履行道安办职责,但未见道安办联席会议记录,未见道安办对17个乡镇的目标考核情况记录。
4.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八角楼乡人民政府管理不到位。经查:该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机动车登记等台账不完整,事故涉及驾驶员“泽仁郎加”及其车辆信息没有登记在台账中,对驾驶员“泽仁郎加”管理失控。
5.凉山州冕宁县森荣乡管理不到位。经查:凉山州冕宁县森荣乡道安办相关工作人员不清楚辖区车辆登记情况,对川W18Y87小客车管理失控。
6.西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职不到位。经查:川W18Y87从2018年8月初至事故发生时长期在西昌市西客站揽客从事非法客运,事发当天川W18Y87顺时针方向绕行西昌市西客站4次,先后在西昌市西客站十字路口附近、华美商业广场附近搭载9人后前往成都,负责该辖区的西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没有发现并予以打击。
7.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职不到位。经查:川W18Y87从2018年8月初至事故发生时长期在西昌市西客站揽客从事非法客运,事发当天,川W18Y87顺时针方向绕行西昌市西客站4次,先后在西昌市西客站十字路口附近、华美商业广场附近搭载9人后前往成都,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超载、非法营运行为没有发现并予以打击。
8.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履职不到位。经查: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无打击非法客运纸质摸排台账。川W18Y87从2018年8月初至事故发生时长期在西昌市西客站揽客从事非法客运,事发当天,川W18Y87顺时针方向绕行西昌市西客站4次,先后在西昌市西客站十字路口附近、华美商业广场附近搭载9人后前往成都,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对其超载、非法营运行为没有发现并予以打击。
9.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六支队一大队履职不到位。经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六支队一大队管辖京昆高速泸沽到西木6个收费站(含西昌收费站)和1个服务区。该大队对事故当日川W18Y87在从西昌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时存在非法客运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0.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五支队六大队履职不到位。经查:该大队管辖京昆高速九襄到石棉四个收费站、两个服务区和栗子坪停车区。该大队对事故当日川W18Y87在栗子坪停车区停车休息后又进入高速公路时存在非法客运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1.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五大队履职不到位。经查:该大队管辖京昆高速泸沽到蒲坝8个收费站(含西昌收费站)、2个服务区。该大队对事发当天川W18Y87超载、非法客运从西昌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2.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管理不到位。经查:京昆高速主线往邛名高速邛崃方向出口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存在标志标牌不符合国家规范,导向不明确,容易使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产生犹豫。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作为运营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G5京昆高速成雅段“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如下提出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责人员(1人)
陈某发,川W18Y87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川W18Y8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临危无有效处置措施,且涉嫌非法运营,承担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移交司法机关人员(1人)
泽仁某某,川V38628“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川V0808“鸿宇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倒车掉头,承担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逮捕。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甘孜州
(1)扎西某某,中共党员,雅江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对该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时未认真审核把关,违规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雅江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扎西某某,群众,雅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具体经办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对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时未认真审核把关,违规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雅江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扎西某某,中共党员,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八角楼乡副乡长。对该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机动车登记等台账不完整,事故涉及驾驶员“泽仁郎加”及其车辆信息没有登记在台账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雅江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凉山州
(1)陈某伦,中共党员,西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该所下属稽查一队。对川W18Y87长期从事非法客运的违法行为失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西昌市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骆某林,中共党员,西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稽查一队队长。对川W18Y87长期从事非法客运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西昌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李某,中共党员,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长安整治组。对川W18Y87长期从事非法客运,且事发当天超载、非法客运的违法行为失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西昌市公安局党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4)乔某,中共党员,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安整治组组长。对川W18Y87长期从事非法客运,且事发当天超载、非法客运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西昌市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尹某波,中共党员,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副所长,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1月28日分管二警务区(管辖西昌市西客站)工作。对川W18Y87长期从事非法客运,且事发当天超载、非法客运的违法行为失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西昌市公安局党委给予其通报批评处理。
(6)王某刚,中共党员,冕宁县森荣乡副乡长。王林刚对该乡道安办工作人员不清楚辖区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川W18Y87小客车管理失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冕宁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
(1)且沙某某,中共党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六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对事发当天川W18Y87超载、非法客运从西昌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失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总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2)郑某平,中共党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五支队六大队大队长。对事发当天川W18Y87超载、非法客运从栗子坪停车区进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失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总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4.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部门
(1)杨某古,中共党员,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五大队科员。事发当天,按大队安排应在西昌收费站开展勤务工作,未经大队同意离开岗位,违反执勤执法工作要求。建议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扣3分处理,并在全大队通报。
(2)且沙某某,群众,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五大队辅警。事发当天,按大队安排应在西昌收费站开展勤务工作,未经大队同意离开岗位,违反执勤执法工作要求。建议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扣3分处理,并在全大队通报。
(四)涉事车辆驾驶员处理情况
邓某松、姜某、周某,事故涉及车辆驾驶员。在G5京昆高速成雅段“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根据责任划分认定已由高速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进行了处理。
(五)其他建议
1.建议甘孜州交通运输局向甘孜州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雅江县交通运输局、雅江县公安局向雅江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雅江县八角楼乡人民政府向雅江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西昌市交通运输局、西昌市公安局向西昌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冕宁县森荣乡人民政府向冕宁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6.建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五支队、第六支队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作深刻书面检查。
7.建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作深刻书面检查。
8.建议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向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深刻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督促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G5京昆高速主线(雅安至成都)往邛名高速邛崃方向出口路段指路标志提升改造专项工程方案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对事发路段标志标牌按照整改后的方案设计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标志标牌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其危害程度,切实提高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重处非法客运行为。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客运行为的组织领导,切实开展打击非法客运专项行动。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非法客运行为的取证和处罚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发现有涉嫌非法客运行为的车辆要移交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信息共享,联合行动,联合打击,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驾驶人和运输企业严查重处。
(三)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强化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负责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培训,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严格把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合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高速公路各方联动执法机制,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交警部门、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加大对涉嫌从事非法客运车辆的查处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建立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推进安全隐患联合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
(五)各单位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做好源头管理工作。
各乡镇道安办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辖区内所属车辆的排查梳理和登记管理工作,广泛宣传,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涉嫌非法客运的车辆线索。对货运企业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G5京昆高速成雅段“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