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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 “9·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5-27 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19年9月7日1时30分左右,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成都至西昌方向2095km+23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3.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雅安市人民政府牵头,成都市人民政府、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和雅安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运管处派员参加的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9·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

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号:集瑞联合牌;车辆号:SQR4250D6ZT4-2;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9.3吨;准牵引总质量:39.5吨;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11月;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28号;该车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保险在有效期内。

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号:骏强牌;车辆号:JQ9401CXY;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0吨;整备质量:6吨;核定载质量:34吨;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28号。

2016年9月,汤某红和唐某才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同年9月30日唐某才与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签订《汽车挂靠合同》,将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从事营运,每月向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支付管理费600元;2017年唐某才退出经营,现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为汤某红。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

(1)被鉴定车辆第四轴右侧主副轮胎、第五轴左侧主副轮胎、第六轴右侧副胎的胎冠花纹度0mm,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6条的要求。

(2)被鉴定车辆第六轴右侧副胎的胎面暴露出轮胎帘布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7条的要求。

(3)被鉴定车辆挂车后部的尾部标志板被篷布遮盖,未设置柔性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6条的要求。

(4)被鉴定车辆发生事故后停车前的行驶速度为20km/h-21km/h。

(5)被鉴定车辆的车速(碰撞瞬间)为31km/h-37km/h。

2.川AK2Q49小普通客车。车辆品牌号:马自达JM7CR10F580;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7人;实载:7人;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3月;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机动车所有人:成华区邓世碧商贸部;登记地址: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8栋1层120号;实际车主:李某龙;该车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保险在有效期内。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K2Q49号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

(1)未发现被鉴定车辆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2)川AK2Q49车速(碰撞瞬间)为75km/h-81km/h。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刘某生,男,35岁;准驾车: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0月10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0日。交通方式:驾驶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

2.李某龙,男,33岁;准驾车:C1;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5月12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5月12日。交通方式:驾驶川AK2Q49“马自达”牌小普通客车。

经检验,排除了刘某生、李某龙酒驾和毒驾的情况。

(三)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注册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园丁路10号3幢1-9;企业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理等;法定代表人:蒋某红;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公司登记有200余辆重货车。

2.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系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1日;注册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28号;企业类:分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理等;负责人:蒋某红;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该公司为购车人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担保,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并与购车人签订挂靠合同,公司每月收取车辆管理费。目前该分公司登记有200余辆重货车。

3.成华区邓世碧商贸部,成立于2018年7月5日;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8栋1层120号;注册资本:叁万元整;经营范围:建材批发;出资人:邓某碧。经调查,邓世碧系川AK2Q49驾驶员李某龙母亲,对商贸部的登记注册一概不知,是李某龙使用其身份证登记注册,该商贸部自登记注册以来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2019年6月,其登记所在经营场所已被转租。2019年12月27日,成都市成华区双水碾街道市场监管所因成华区邓世碧商贸部半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G5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2012年建成通车,事故现场位于G5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石棉县境内2095km+230m处(成都至西昌方向),道路呈北南走向,南往西昌,北往成都,道路线性呈平直缓上坡,沥青路面。事发路段为双向4车道左弯接平直上坡路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小客车(第一车道)、客货车(第二车道)、应急车道。小客车道和客货车道宽度均为375cm,应急车道宽度为250cm。事故发生在夜间,天气为雨天。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9月6日,李某龙驾驶川AK2Q49“马自达”牌小普通客车在成都市双流机场搭载阿打某某、莫色某某、八且某某、阿友某某、拉马某某、拉马七某某6人从机场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向西昌方向行驶,2019年9月7日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G5京昆高速K2095km+230m(雅安市石棉境内)处时,与在客货车道行驶由刘某生驾驶的渝BN3335“集瑞联合”牌重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渝B3719挂“骏强”牌重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川AK2Q49“马自达”牌小客车3人死亡、4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雅安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石棉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等相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1.李某龙,男,汉族,33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

2.阿打某某,男,彝族,30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

3.莫色某某,女,彝族,49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

(二)伤者情况

4.拉马七某某,男,彝族,5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

5.阿友某某,女,彝族,27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

6.八且某某,男,彝族,52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

7.拉马某某,男,彝族,5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

以上死伤7人为川AK2Q49号小普通客车驾乘人员。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丧葬、医疗及善后赔偿费用:约248.7万元。

2.财产损失:约5万元。

以上合计:约253.7万元。

四、事故车辆运行有关情况

(一)川AK2Q49小普通客车营运情况

2019年9月6日晚上,李某龙经喊客人员介绍,驾驶川AK2Q49小普通客车在机场附近搭乘阿打日呷等6人(收取每名乘客170元的车费)从成都前往西昌,22点27分从成都机场站高速公路ETC车道上站往西昌行驶,9月7日1时30分许行驶至事发地点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车上3人死亡,4人受伤。

(二)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

2019年9月6日19点57分,刘某生驾驶渝BN3335重半挂牵引车/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从成彭高速成都站进站往西昌方向行驶,1时30分许行驶至事发地点。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取证,并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603120190000001号)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李某龙驾驶川AK2Q49号小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夜间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车距。

(二)间接原因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车辆未按规定设置柔性反光标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事故车辆渝B3719挂重仓栅式半挂车后部的尾部标志板被篷布遮盖,但未按要求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设置柔性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第8.4.2条、第8.4.6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对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动态监控不到位,事故车辆碰撞瞬间车速为31km/h-37km/h,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标准60km/h,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对驾驶员刘某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对其考核合格就认可上岗作业。经查,该公司未对刘某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和重庆·万盛交通运输安全服务网上平台学习资料均为事故发生后补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机场大队

1.履职情况。

经核实,事故中涉及的川AK2Q49号小普通客车2019年9月6日晚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附近搭乘阿打日呷等6人(非法客运)于22点27分从成都机场站高速公路ETC车道上站从成都前往西昌。事故调查组对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机场大队打击非法营运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

(1)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机场大队查处旅游车违法案11件,巡游出租车违法一般程序案208件,巡游出租车违法简易程序案843件,网约出租车违法案56件,非法营运案92件。2019年机场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94件,超额完成了总队下达勤务指标的34.3%。(2019年总队下达查处非法营运勤务指标70件)

(2)联合机场公安局执法。该大队与机场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互通的工作模式,2019年全年共开展联合执法1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60余次,出动执法车辆十余台,共查处6件非法营运案件。

(3)按照勤务安排,9月6日22时20分,机场大队机动三中队4名执法人员到T2停车场重点区域进行了巡逻,对期间发现川A945SL车驾驶员的揽客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9月7日凌晨0时40分,该队执法人员陆续对T1停车场及出租车排队区域、辖区进行了巡查,3时30分航班结束返回大队备勤。

(4)加强正面宣传。利用机场播音设备宣传等手段,提示旅客不要轻信各类喊客人员的诱导,自觉抵制非法营运等不正规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2.存在的问题。

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机场大队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小龙驾驶川AK2Q49号小普通客车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附近多次载客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行为。

(二)重庆市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该运输管理所系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经调查,其履职情况如下:

1.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开业条件,从严审批,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督促企业按时对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和安全检查等台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严格执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联合相关部门每月召开重点运输企业安全例会,宣传和培训安全生产方面政策、法规等知识;2019年5月29日至6月底,组织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参加了长寿区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并参加了该运输管理所举办的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每月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

3.严格安全责任落实,明确各科室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运输企业签订和报送《安全承诺书》,明确企业的安全任务和责任。

4.强化安全检查巡查。制定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内容、职责分工等,相关科室每月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结合当月工作实际开展对安全检查。2019年3月28日,对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3个问题责令限期整改,2019年4月12日,该公司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资料交到该运输管理所货运科备案。

5.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情况实行GPS动态监控管理,第一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责人员

李某龙,川AK2Q49号小普通客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夜间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车距,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由重庆市长寿区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该公司作为2010年9月21日注册成立的普通货运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二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三是未对驾驶员刘某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对其考核合格就认可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负责人和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蒋某红,两家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是蒋某海(管理人员是一套人马),主要业务也同时进行,分公司与公司人员、财产、业务混同,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违法主体为分公司,但责任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因此,建议由重庆市长寿区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2.蒋某红,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负责人。蒋显红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第五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长寿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成华区邓世碧商贸部,所属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且驾驶人员违法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成华区邓世碧商贸部因半年以上未经营,已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成华区双水碾街道市场监管所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3.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成都市纪委监委对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机场大队履职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4.重庆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职基本到位,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一是应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通过技术手段严格监督驾驶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对车辆安全设施和机件技术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专项检查整治。

(二)全面落实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道路环境及标志标线进行检验、鉴定,该路段标志标牌存在一定瑕疵,但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关系。建议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要对事发路段的标志标牌标线、交安设施等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交通安全监管是否到位等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规范设置标志、标线、标牌及交安设施;对长隧道、长下坡、桥梁、临水临崖、气候恶劣、事故易发多发等重点路段要全面深入排查,及时治理道路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

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机场大队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查处非法客运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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